原告: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秦某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冬梅,
河北永和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秦某某豪峰福利紙廠,住所地秦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該廠廠長。
被告: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秦某某市。
原告于某某與被告
秦某某豪峰福利紙廠、陳某某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冬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
秦某某豪峰福利紙廠、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給付運費款149436.72元及利息(直至還清時止);2、本案的訴訟費用均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份至4月份,被告共拖欠原告運費款共計149436.72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陳某某多次承諾給付,但是被告方又多次推脫,導致至今日未能給付。據此,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秦某某豪峰福利紙廠未作答辯。
陳某某未作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
秦某某豪峰福利紙廠拖欠原告于某某運費149436.72元。經原告于某某催要,被告
秦某某豪峰福利紙廠未償還運費。
以上事實,有欠條、證人證言、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
秦某某豪峰福利紙廠應當及時給付原告運費,未給付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陳某某給付運費,因法律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不予支持。
秦某某豪峰福利紙廠、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視為放棄抗辯權,但不影響本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裁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
秦某某豪峰福利紙廠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于某某運費149436.72元及利息(利息以149436.72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6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88元,減半收取計1644元,由被告
秦某某豪峰福利紙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鐵民
書記員: 薛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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