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
秦磊(黑龍江秦磊律師事務所)
付某
李秀艷
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韓麗娜
原告于某某,居民身份證號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巴彥縣。
委托代理人秦磊,黑龍江秦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某,居民身份證號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哈爾濱市。
委托代理人李秀艷,居民身份證號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巴彥縣。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保險公司),地址佳木斯市陽東區(qū)青少年宮幼兒園綜合樓。
負責人金天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麗娜,居民身份證號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保險公司職員,住巴彥縣。
原告于某某與被告付某、被告陽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春榮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原告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磊、被告付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秀艷、被告陽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麗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通過對上述證據(jù)的分析與認定,并結合庭審,可以確認如下事實:2013年9月14日15時許,被告付某駕駛黑ALM596號小型轎車在興洼線人和道口東200米處與原告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原告經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35天,共花醫(yī)療費120,900.00元。經黑龍江省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及黑龍江新訟司法鑒定中心對傷情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意見為:1、于某某的損傷評定為六級傷殘;2、醫(yī)療終結時間為傷后12個月;3、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護理3個月;4、繼續(xù)治療費用約需人民幣6000-8000元。本次交通事故經巴彥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付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付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且在與對面有可能會車的情況下違規(guī)超車,對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應付主要責任。被告付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已在被告陽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故先由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比例以70%賠償為宜;超出部分和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由被告付某賠付。綜上,原告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計算原告主張實際合理損失:1、醫(yī)療費122,332.7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00元(50元/天×35天);3、護理費21,600.00元(2013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住院期間135元×35天×2人,出院后135元×90天×1人);4、誤工費23,793.00元(2013年黑龍江省農林牧副漁業(yè)平均工資23793元);5、殘疾賠償金150,849.80元(按2013年黑龍江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634.1元×20年×5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2013年黑龍江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被扶養(yǎng)人長女6813.6元×15年÷2人×50%,被扶養(yǎng)人長子6813.6元×17年÷2人×50%,撫養(yǎng)費計入殘疾賠償金不單立名稱);6、繼續(xù)治療費8,000.00元(按鑒定意見擇期行內固定物取出術,其費用匡算人民幣6-8千元);7、鑒定費2,010.00元。綜上原告的損失共計330,335.57元。原告的損失由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10,000.00元,殘疾賠償金150,849.80元中的110,000.00元,以上合計120,000.00元。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由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112,332.77元(122,332.77元-10,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00元、護理費21,600.00元、誤工費23,793.00元、殘疾賠償金40,849.80元(150,849.80元-110,000.00元)、繼續(xù)治療費8,000.00元、鑒定費2,010.00元,以上合計210,335.57元。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比例由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上款總額的70%,即人民幣147,234.9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于某某人民幣120.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于某某人民幣147,234.9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2,654.00元,由被告付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付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且在與對面有可能會車的情況下違規(guī)超車,對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應付主要責任。被告付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已在被告陽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故先由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比例以70%賠償為宜;超出部分和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由被告付某賠付。綜上,原告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計算原告主張實際合理損失:1、醫(yī)療費122,332.7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00元(50元/天×35天);3、護理費21,600.00元(2013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住院期間135元×35天×2人,出院后135元×90天×1人);4、誤工費23,793.00元(2013年黑龍江省農林牧副漁業(yè)平均工資23793元);5、殘疾賠償金150,849.80元(按2013年黑龍江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634.1元×20年×50%;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2013年黑龍江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被扶養(yǎng)人長女6813.6元×15年÷2人×50%,被扶養(yǎng)人長子6813.6元×17年÷2人×50%,撫養(yǎng)費計入殘疾賠償金不單立名稱);6、繼續(xù)治療費8,000.00元(按鑒定意見擇期行內固定物取出術,其費用匡算人民幣6-8千元);7、鑒定費2,010.00元。綜上原告的損失共計330,335.57元。原告的損失由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10,000.00元,殘疾賠償金150,849.80元中的110,000.00元,以上合計120,000.00元。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由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112,332.77元(122,332.77元-10,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00元、護理費21,600.00元、誤工費23,793.00元、殘疾賠償金40,849.80元(150,849.80元-110,000.00元)、繼續(xù)治療費8,000.00元、鑒定費2,010.00元,以上合計210,335.57元。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比例由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上款總額的70%,即人民幣147,234.9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于某某人民幣120.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于某某人民幣147,234.9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2,654.00元,由被告付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劉春榮
書記員:胡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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