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缸窯路13號。
主要負責人:許玉青,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萍萍,河北陳大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路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冬梅,河北冀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向東,河北冀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因與被上訴人于某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9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萍萍、被上訴人于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冬梅、楊向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未投保指定專修險,車輛在二類修理廠修理,公估報告按照4S店標準進行估損,其主張的車損過高。被上訴人主張損失所依據(jù)的發(fā)票證據(jù)單一不能證明其車輛損失情況。
于某辯稱,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提供了有合法資質(zhì)的評估機構(gòu)出具的公估報告以確定實際損失。上訴人沒有提供相反證據(jù)推翻公估報告,人民法院應依據(jù)公估報告確定車輛損失。
于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賠償于某各項損失共計123609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于某所有的冀B×××××號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保險商業(yè)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2月17日至2016年2月16日,被保險人為原告于某,商業(yè)險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21.7萬元)、不計免賠條款等。2015年10月18日16時許,原告于某駕駛冀B×××××號車輛由南向北行駛至102線玉田縣十五里鋪路口與由西向東丁洪國駕駛的冀線玉田縣十五里鋪路口與由西向東丁某某駕駛的冀B×××××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經(jīng)唐山市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丁洪國無責任丁某某無責任。2015年11月11日,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確定冀B×××××號車輛損失117149元,其中更換配件項目金額106849元、維修項目金額11300元,殘值估價金額1000元。產(chǎn)生公估費5860元。原告于某提供汽車配件及從修理費發(fā)票共4張,證明該車已進行修理,共支付費用118149元。另主張支出拆解費2000元、施救費600元。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guān)書證等證據(jù)在卷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冀B×××××號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被告人保財險唐山支公司對該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nèi)因事故給原告于某產(chǎn)生的合理損失應當理賠。原告于某主張的車輛損失有《公估報告》予以證實,其提供的修理費用高于該車公估數(shù)額,超出部分系其自愿支付,應以公估數(shù)額為準,車輛損失應以《公估報告》中扣減殘值后的數(shù)額確定,但因公估報告中對車輛殘值扣減過低,本院酌情依照更換金額的8%扣減車輛殘值,即8547.92元(106849元×8%),冀B×××××號車輛損失應為109601.08元(106849元+11300元-8547.92元)。原告于某主張公估費,但因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車輛委托公估前已通知被告人保財險唐山支公司;主張的拆解費于法無據(jù),對此本院均不予支持。對其主張的施救費,按《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計算,應認定為240元。以上合理損失共計109841.08元,在扣除冀B×××××號車輛交強險無責應賠付的100元后,被告人保財險唐山支公司應予理賠。被告人保財險唐山支公司對其要求重新鑒定的主張,未提供充分證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于某保險理賠款人民幣109741.08元;二、駁回原告于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772元,減半收取1386元,由原告于某負擔人民幣156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負擔人民幣123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事故車輛的損失評估雖系被上訴人委托進行,但上訴人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相關(guān)程序存在違法事實或者其他明顯瑕疵。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是具有評估資質(zhì)的公估機構(gòu),其出具的公告報告具有客觀性、合理性,且被上訴人提交了車輛修理費、配件費發(fā)票證明其實際損失,本院對其損失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72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濱河路營業(yè)部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沈 榮 進 代理審判員 陳 冬 玲 代理審判員 于 芳
書記員:于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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