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遵化市教育局干部,現(xiàn)住遵化市圓緣小區(qū)3棟東三門501室。
委托代理人敖廣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遵化市發(fā)改局干部,現(xiàn)住址同上。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的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德全,河北華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遵化市團瓢莊鄉(xiāng)駱各莊村。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遵化市遵化鎮(zhèn)小草店村。
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陳兵,經理。
委托代理人賈安娜,該支公司職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的代理。
原告喬某某與被告駱某某、王某某、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都邦財保唐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陸文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喬某某委托代理人敖廣建、高德全,被告駱某某、王某某,被告都邦財保唐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賈安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9月20日,被告駱某某駕駛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冀BG8682轎車沿文柏路由北向南行駛到天沅酒店門前,與行人原告喬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該事故經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駱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喬某某無責任。被告車輛在被告都邦財保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yī)藥費27954.56元、取內固定費8000元、傷殘賠償金36584元、伙補18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元、護理費5250元、交通費4347.1元、鑒定費800元、鑒定檢查費132.5元、復印費20元、尿不濕30元、插板18元、拐杖100元、大便盆10元、衛(wèi)生紙15元、快遞費10元。
被告王某某辯稱:被告駱某某系被告王某某雇用的司機,由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駱某某辯稱:被告駱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都邦財保唐山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及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沒有異議,同意依法賠償原告合理損失。
經審理查明:冀BG8682轎車所有人為被告王某某,被告駱某某系被告王某某雇用的司機。該車在被告都邦財保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1年4月15日止。2010年9月20日,被告駱某某駕駛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冀BG8682轎車沿文柏路由北向南行駛到遵化市天沅酒店門前,與行人原告喬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喬某某受傷。該事故經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駱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喬某某無責任。原告喬某某傷后在遵化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6天,被告王某某為原告喬某某開支醫(yī)藥費5233.53元。原告喬某某在唐山市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29天,開支醫(yī)藥費24935.7元。原告在唐山工人醫(yī)院開支門診醫(yī)藥費1108.74元。原告在遵化骨科醫(yī)院開支門診醫(yī)藥費160元。原告在北京積水潭醫(yī)院開支門診醫(yī)藥費1750.12元。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鑒定原告喬某某為10級傷殘、內固定取出費8000元。原告為此開支法醫(yī)鑒定費800元、鑒定檢查費132.5元、復印費20元。原告稱,住院期間由遵化市蘇杰家政服務中心田春玲護理,開支護理費5250元。另查明,被告王某某另給付原告現(xiàn)金11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yī)藥費票據(jù)、華北法醫(yī)鑒定所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損害,造成損失,起訴要求賠償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認定有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有醫(yī)藥費收據(jù)、用藥明細、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復印件為證,且確系原告實際開支,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醫(yī)藥費予以支持。三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取內固定物費、傷殘賠償金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法醫(yī)鑒定費、鑒定檢查費、復印費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票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應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向法庭提供了遵化市蘇杰家政服務中心證明、家政服務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收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雖向法庭提供了交通費票據(jù),但有一部分票據(jù)未注明時間且大部分為出租車票據(jù),本院不予采信。但考慮交通費系原告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故本院酌定為3000元。原告主張的尿不濕30元、插板18元、拐杖100元、大便盆10元、衛(wèi)生紙15元、快遞費10元均未能向法庭提供正式票據(jù)予以佐證,故本院不予支持。該事故造成原告10級傷殘的后果,確給其身體、精神上造成一定損害,原告主張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有據(jù),但具體數(shù)額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由本院依法酌定。冀BG8682轎車在被告都邦財保唐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都邦財保唐山支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超過交強險及交強險外損失應由被告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喬某某損失醫(yī)藥費33188.09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700元(35天,20元/天)、取內固定物費8000元、殘疾賠償金36584元、法醫(yī)鑒定費800元、鑒定檢查費132.5元、護理費5250元(35天,150元/天)、交通費3000元、復印費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合計89674.59元,由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56834元(其中醫(yī)藥費項下10000元、死亡傷殘項下46834元)。
二、由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喬某某超過交強險及交強險外損失32840.59元。被告王某某已為原告支付16233.53元,抵扣其應賠償款項后,由被告王某某實際再賠償原告16607.06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900元,減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喬某某負擔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陸文江
書記員: 張義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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