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喬某某(曾用名喬秀云)。
委托代理人,郭三堂,(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湯四中,鄂州鳳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鄂州市華某某蒲團鄉(xiāng)郭垱小學。住所地:鄂州市蒲團鄉(xiāng)郭垱村。
法定代表人:喻正剛,該小學校長。
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喬某某為與被上訴人鄂州市華某某蒲團鄉(xiāng)郭垱小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鄂州市華某某人民法院(2015)鄂華容民初字第001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喬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喬某某撤回上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喬某某撤回上訴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上訴人喬某某承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周漢生 審判員 李志伸 審判員 繆冬琴
書記員:郭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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