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喬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書兵,湖北延津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調查取證,參與訴訟、調解。
被告東風汽車公司工業(yè)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廣東路14號。
法定代表人徐建,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學軍,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提起上訴。
被告十堰世全市政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車城南路23號。
法定代表人楊世全,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群峰,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白浩。
委托代理人劉慶,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進行和解,代為提起反訴或上訴。
原告喬某某訴被告東風汽車公司工業(yè)工程公司(下稱東風工業(yè)工程公司)、十堰世全市政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世全市政建設公司)、白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京鄖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6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書兵、被告東風工業(yè)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學軍、被告世全市政建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群峰、被告白浩的委托代理人劉慶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東風工業(yè)工程公司承包十堰市工業(yè)新區(qū)B園區(qū)基礎設施項目(二期)后,與世全市政建設公司于2013年2月6日簽訂《大型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書》。合同約定:東風工業(yè)工程公司將B區(qū)用地整理10號標段中的土石方開挖、爆破、轉運、邊坡整理、場地平整、各項手續(xù)、安全措施、環(huán)保措施等發(fā)包給世全市政建設公司,按每立方米11.5元計價,該單價包括施工機具進出場及安拆、燃料、機具修理、爆破材料等各項主、輔材料和相關稅費,施工中挖出青石(及特堅石經業(yè)主及有關部門認可的和甲方測量的工程量)另每立方米加價2元,外運包括2.5公里內等。世全市政建設公司承接工程后,又將該工程轉包給白浩。
白浩在施工過程中,喬某某在工地進行運輸作業(yè),按運輸方量計算運費。工程完工后,經結算,白浩尚欠喬某某運費46036元。喬某某索要欠款未果,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世全市政建設公司將工程轉包給白浩,白浩組織人員、機械設備進行施工,是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白浩主張與世全市政建設公司、東風工業(yè)工程公司的結算問題屬白浩與世全市政建設公司、東風工業(yè)工程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該法律關系與本案審理的法律關系不同,應另行主張。喬某某在白浩承包的工地進行運輸作業(yè),按運輸方量計算運費,雙方形成運輸合同關系。白浩拖欠喬某某運費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喬某某主張白浩支付運費應予支持。喬某某主張東風工業(yè)工程公司、世全市政建設公司、白浩屬共同開發(fā)與事實不符,與東風工業(yè)工程公司、世全市政建設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主張東風工業(yè)工程公司、世全市政建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該請求不應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白浩支付原告喬某某運費46036元。
二、駁回原告喬某某對被告東風汽車公司工業(yè)工程公司和十堰世全市政建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1元,由被告白浩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十堰市農行五堰支行;帳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用,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通知書)。
審判員 張京鄖
書記員:彭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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