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堯檢刑檢二刑訴〔2020〕216號
被告人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271987********,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古縣,住山西省古縣**鄉(xiāng)**村**號。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臨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汾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臨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臨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于同年6月4日將該案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喬某某酒后駕駛晉L****5黃色雪佛蘭小型轎車行駛至堯都區(qū)新能源大廈門口路段時被交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4.3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2.書證;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喬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喬某某拘役一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俊龍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喬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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