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喬某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邢臺市橋西區(qū),系喬某香兒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孟治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建民,河北曉陽合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萌,河北曉陽合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喬某香因與被上訴人孟治中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503民初22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涉案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借貸關(guān)系。喬某香簽名的借條載明借款人為其本人,喬某香訴稱該借條是在情緒激動、神志不清,沒有借款意圖的情況下簽的名,但并無證據(jù)證明,其該項主張不能成立。喬某香提供的證人證明喬某香不是借款人,只是涉案借款的擔保人,而當時二名證人均在現(xiàn)場的情形下,借條應(yīng)由借款人本人出具,喬某香作為擔保人單獨向孟治中出具借條,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喬某香所舉證據(jù)不足以否定其本人是本案借款人的身份,以此認定孟治中與喬某香之間存在借貸關(guān)系。(二)借貸數(shù)額。喬某香書寫的借條上有借現(xiàn)金40萬元的記載,其主張實際借款34萬元,6萬元的利息已先行扣除,但其所提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已扣除6萬元利息的事實。故應(yīng)認定喬某香借款本金為40萬元。(三)關(guān)于借貸時間問題。雙方對借款時間是“2016.12.10”、還是“2016.12.13”持有異議。但異議不足于否定喬某香借款的事實,該借條可以作為喬某香與孟治中存在借貸關(guān)系的證據(jù)。四關(guān)于應(yīng)否按年利率6%支持利息問題。訴訟中,被上訴人已向上訴人主張償還本金40萬并按月息2%支付自借款日至實際還清日的利息。一審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并不違反“不告不理”原則。(五)關(guān)于保全費問題。上訴人主張財產(chǎn)保全費7300元明顯過高,該問題已由一審法院出具補正裁定將“案件受理費2520,保全費7300元?!备秊椤鞍讣芾碣M7300元,保全費2520元。”予以解決。
綜上所述,喬某香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楊月花
審判員 解寶成
審判員 董建一
書記員: 杜志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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