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郝衛(wèi)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喬海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喬喜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崔聚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師亞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蘇風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范和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喬文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趙建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喬勝發(f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喬愛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路艷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王滿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何振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張海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張志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喬建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蘇風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馬楗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崔秀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范和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李金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張建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喬占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白蘇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原告:喬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臨城縣。
訴訟代表人:喬某某,基本情況同上。
訴訟代表人:喬喜東,基本情況同上。
訴訟代表人:郝衛(wèi)某,基本情況同上。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瑞、劉哲,河北張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邢臺云龍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臨城縣東關村村東,注冊號130500400002407。
法定代表人:趙秀軍,任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冀中能源井陘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井陽路10號,組織機構代碼10459052-7。
法定代表人:李明朝,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斌、趙惠峰,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喬某某等27人與被告邢臺云龍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龍公司)、冀中能源井陘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井礦集團)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訴訟代表人喬某某、喬喜東、郝衛(wèi)某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瑞、劉哲,被告井礦集團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斌、趙惠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云龍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喬某某等27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煤押金款6827637元并賠償利息損失;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8年云龍公司與臨城縣東關村村民達成共識,在雙方互利的基礎上,原告向云龍公司交納煤押金款,云龍公司將收取的煤押金款用于其正常生產和交納安全保證金,原告可以從被告處拉煤銷售,銷售完后再向其交納煤款。自2010年開始原告陸續(xù)向其交納煤押金款,云龍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據(jù),2012年5、6月份云龍公司停止生產經營后,原告要求其退還煤押金款,云龍公司以沒有錢為由,至今未退還。經查井礦集團在2011年11月1日與范志康就云龍公司簽訂合作重組協(xié)議后,即按照該協(xié)議派駐相關人員對目標公司進行全面的接管。井礦集團在參與經營后對涉案押金進行了使用和收益,應當對該款承擔償還責任。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井礦集團作為被告是否適格、原告請求二被告返還購煤押金款6827637元及賠償利息損失的依據(jù)。原告喬某某等27人為保證優(yōu)先從被告云龍公司購煤,向其交納煤押金款,待原告不再從云龍公司購煤時,云龍公司返還其押金款,原告喬某某等27人與被告云龍公司已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現(xiàn)原告喬某某等27人不再從云龍公司購煤,故被告云龍公司應返還其押金款。根據(jù)原告提供的收據(jù),范和軍2012年1月14日的收據(jù)(200000元)和李金國2011年12月24日的收據(jù)(400000元)沒有原件,對此不予認定。郝衛(wèi)某2011年12月11日的收據(jù)(500000元)、喬勝發(fā)2011年12月5日的收據(jù)(200000元)、路艷通2011年12月20日的收據(jù)(200000元)未加蓋云龍公司的公章,亦不予認定。故應從押金款收據(jù)中扣除上述五筆款項,云龍公司應向原告償還押金款5327637元(6827637元-200000元-400000元-5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5327637元)。云龍公司對訴訟時效未提出抗辯,本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故原告向云龍公司主張權利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井礦集團與范志康為整合重組云龍公司簽訂了《合作重組協(xié)議》,欲設立冀中能源井陘礦業(yè)集團臨城云龍煤業(yè)有限公司,并參與管理公司事務,其作為被告主體資格適格。但原告并未向其主張過權利,原告對井礦集團的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原告與云龍公司買賣合同關系終止后,云龍公司應及時返還原告押金款,云龍公司未及時返還,對原告造成一定的損失,故原告請求云龍公司支付利息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邢臺云龍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喬某某、郝衛(wèi)某、喬喜東、喬海平、崔聚軍、師亞斌、蘇風奇、范和軍、喬文華、趙建芬、喬勝發(fā)、喬愛軍、王滿場、張志廣、喬建紅、蘇風虎、馬楗賓、崔秀青、范和勇、張建國、喬占軍、白蘇立、喬寧煤押金款532763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
二、駁回原告喬某某、郝衛(wèi)某、喬喜東、喬海平、崔聚軍、師亞斌、蘇風奇、范和軍、喬文華、趙建芬、喬勝發(fā)、喬愛軍、路艷通、王滿場、何振國、張海青、張志廣、喬建紅、蘇風虎、馬楗賓、崔秀青、范和勇、李金國、張建國、喬占軍、白蘇立、喬寧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593元,由原告郝衛(wèi)某、李金國、喬勝發(fā)、路艷通、張海青、何振國負擔13093元,由被告邢臺云龍煤炭有限公司負擔46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雷雪 審 判 員 宋春格 人民陪審員 李 珍
書記員:孫雅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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