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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訴武漢市才圓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吉虹(北京舜和律師事務所)
馬文倩(北京舜和律師事務所)
武漢市才圓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學院南路68號19號樓六層6184號房間。
法定代表人賈躍亭,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吉虹,北京市舜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文倩,北京市舜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身份證號150203198103264383。
被告武漢市才圓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qū)三弓路33號。
法定代表人羅安偉,經理。
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網公司)訴被告武漢市才圓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才圓公司)侵犯影視作品《赤壁(下)》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于2009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許繼學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彭露露主審,代理審判員李培民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09年1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樂視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文倩,被告才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羅安偉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3月,原告發(fā)現被告才圓公司在其經營的網吧局域網內傳播影片《赤壁(下)》,并向客戶提供在線觀看服務。
該影片的相關權利人已授權原告公司獨家使用該影片的網絡信息傳播權,原告此項權利從未授權給被告。
被告未經授權在其局域網擅自將該影片傳播給其用戶觀看,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合法權益,給原告帶來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原告請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
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1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才圓公司在庭審中答辯稱:1、原告以樂視移動傳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移動公司)名稱起訴本案時,企業(yè)名稱已變更為“樂視網信息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不享有合法的訴訟主體資格。
2、原告權利證據中有境外公司出具的證據,因此對其合法性有異議,原告權利證據不足。
3、侵權公證中公證過程不合法,原告系在被告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證據保全。
4、原告要求的賠償數額過高,維權費用過高且不合理。
因此,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七組證據:
第一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的企業(yè)名稱變更資料,擬證明原告企業(yè)名稱合法變更,現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樂視移動傳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其享有本案主體資格。
第二組:被告工商查詢資料,擬證明被告主體資格合法存在。
第三組:原告取得信息網絡傳播權證明材料,包括如下證據:
1、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出具的(2009)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0983號公證書,擬證明《赤壁》的原始權利人為中國電影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影公司)等15家單位。
2、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出具的(2009)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0989號公證書,擬證明中國電影集團公司營銷策劃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影營銷分公司)有權代表中影公司行使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各種權利。
3、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出具的(2009)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0984號公證書,擬證明中影公司將電影《赤壁》(上、下)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相關著作權授權給中影營銷分公司。
4、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出具的(2009)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0985號公證書,擬證明中影營銷分公司將電影《赤壁(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獨家專有授權給樂視移動公司。
第四組:武漢市硚信公證處(2009)鄂硚信證字第620號公證書,擬證明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吧內擅自播放涉案影片《赤壁(下)》。
第五組:原告維權部分票據,擬證明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為本案支付合理開支2,000元。
第六組:湖北省武漢市硚信公證處備案的《授權委托書》,擬證明樂視移動公司已授權北京市舜和律師事務所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涉嫌侵權的調查取證及向公證處提出證據保全的申請等權利。
第七組:涉案影片的正版DVD光盤,擬證明該影片的權利人署名及作品內容。
經庭前證據交換和開庭質證,被告對原告證據第一組、第二組、第六組、第七組的真實性無異議。
因以上證據是本案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據、權利證據,與本案有直接關聯,其證明力合議庭予以確認。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第三組、第四組、第五組證據有異議,經評議,合議庭認定如下:
1、原告第三組證據:首先,對于(2009)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0983號公證書中涉案影片的《公映許可證》,本案中原告先后提交過兩種不同版本的復印件,被告對該公證書的真實性有異議的問題。
本院認為,本案屬侵犯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一、關于原告樂視網公司以樂視移動公司的名義起訴,其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
原告在本案起訴前已獲準變更企業(yè)名稱等法定登記內容,本應以變更后的現用名稱從事包括提起民事訴訟在內的民事行為,故其仍以變更前名稱向本院遞交起訴狀的做法確有明顯不妥。
但鑒于原告在本案審理中,明確了名稱已變更的事實,并提交了相關證據證實樂視網公司由樂視移動公司變更而來,變更事項涉及企業(yè)名稱、企業(yè)性質、注冊資本等,并非在樂視移動公司存在的情況下,再新設樂視網公司。
樂視網公司即原樂視移動公司,兩者為同一企業(yè)法人名稱變更前后的稱謂。
原告庭審中明確以變更后的現用名稱繼續(xù)參加訴訟,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在相關著作權受到侵犯時,其作為本案民事訴訟的原告主體適格。
被告辯稱原告樂視網公司因起訴時使用“樂視移動傳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這一名稱而不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樂視網公司是否享有涉案電影《赤壁(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問題。
1、關于電影《赤壁(下)》為合作作品及原始著作權人的認定。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的相關規(guī)定,影片署名的出品單位及聯合出品單位應認定為該電影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電影的著作權。
本案涉案影片片頭署名為中國電影集團公司北京電影制片廠等15家單位出品,這是確認該影片著作權人的基礎證據。
因北京電影制片廠就電影《赤壁》(上下集)專門出具的《情況說明》中表明其權利由中影公司享有,該廠不享有該片的著作權。
本院依據該片DVD載體上出品單位的署名,可以認定中國電影集團公司、獅子山制作公司、上海電影(集團)公司、保利博納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成都傳媒集團、北京橙天智鴻影視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鴻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中凱世紀國際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廣電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金英馬影視文化有限責任公司、英皇星藝(北京)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艾回娛樂有限公司、中環(huán)國際娛樂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SHOWBOX等共15家單位是涉案影片的合作著作權人。
2、關于樂視網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問題。
2008年6月1日,獅子山制作公司等14家單位經協(xié)商一致,同意中影公司作為各出品單位的版權代表人,全權代表各出品單位在我國大陸境內行使涉案影片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
同日,中影公司簽署《電影著作權聲明》將涉案影片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獨占性許可授權給中影營銷分公司行使,且中影營銷分公司可以將獲得的權利轉授權給第三人行使。
2009年1月10日,中影營銷分公司簽署《授權書》將涉案電影信息網絡傳播權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獨占專有使用權授權給樂視移動公司。
上述授權過程均符合我國《著作權法》關于合作作品著作權權利行使及合作作品使用許可的法律規(guī)定,故樂視移動公司經授權取得的涉案影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因樂視移動公司經核準變更為樂視網公司,樂視網公司合法繼受取得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故被告辯稱原告權利證據不足,原告不享有該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庭審中抗辯的中影營銷分公司是否享有將涉案影片信息網絡傳播權再轉授權的問題。
根據2008年6月1日,獅子山制作公司等14家單位簽署的《版權證明書》,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中影公司作為各出品單位的版權代表人,全權代表各出品單位在我國大陸境內行使涉案影片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
可見,中影公司不同于一般的作品被許可人,而是既作為涉案影片的共同權利人之一,同時又作為所有其他共同權利人的全權代表人,其授權中影營銷分公司行使部分著作權的轉授權是代表了其他共同權利人,因而中影營銷分公司享有該轉授權之權利合法、有效。
因此,被告關于涉案影片著作權人不清,原告享有該片信息網絡傳播權證據不足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否證明被告網吧實施了侵犯涉案影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的問題。
原告提交了以公證方式在被告經營的網吧內保全的證據、證據保全的公證處備案的原告對申請人北京舜和律師事務所的《授權委托書》。
申請人身份、公證申請過程符合我國司法部《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的相關規(guī)定,武漢市硚信公證處出具的證據保全公證書合法有效,可以作為認定被控網吧是否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證據。
本案證據保全公證顯示,點擊該網吧計算機桌面“高清電影”圖標進入“星網吧才圓店”,點擊其中“高清電影①”圖標,打開“《赤壁》(下)”文件夾后,出現“赤壁(下)”影音文件,其地址欄顯示為“\\192.168.0.245\dvd電影\★赤壁(下)”,分別點擊其中的影音文件‘赤壁(下)_A’、‘赤壁(下)_B’均可播放,這表明該網吧局域網計算機中存儲了影片“赤壁:(下)”,并能夠提供給局域網用戶搜索播放。
經本院組織原、被告雙方對該保全公證所附光盤的勘驗中,雙方均認可播放的影片“赤壁(下)”的節(jié)錄片段與涉案影片的片段畫面相同。
被告才圓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據證明在其經營的網吧內傳播涉案影片獲得了相關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其傳播該片的行為不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該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原告指控成立,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四、關于本案經濟損失如何賠償的問題。
因原告在本案訴訟中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也無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作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原告請求法院以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被告賠償數額的請求,本院予以準許。
對具體賠償數額,本院著重考慮涉案影片系商業(yè)大片,主要參演人員知名度較高,投資成本較大,被告在影片公映后短期內實施了侵權行為,其侵權行為主觀惡意明顯,但本案侵權范圍限于網吧局域網內,被告行為對原告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相對有限等因素,決定由被告才圓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元。
關于合理支出,原告提交的相關票據系包括本案在內的多起訴訟支出的共同開支,且原告無法說明將上述費用分攤到本案中為2,000元的具體依據和分攤方法。
但原告為本案維權申請公證,派員出庭等訴訟行為支付相關的費用屬實,故本院決定按照1,000元確定本案合理費用。
綜上,原告樂視網公司經合法授權,享有影片《赤壁(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才圓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局域網向不特定的公眾傳播該片,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行為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第一款 ?第(十二)項 ?、第十一條 ?、第十五條 ?、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 ?、第四十八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市才圓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實施侵犯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電影作品《赤壁(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即在其經營的網吧局域網內停止播放、刪除該電影作品《赤壁(下)》。
二、被告武漢市才圓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元(陸仟元整);
三、被告武漢市才圓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理費用人民幣1,000元(壹仟元整);
如被告武漢市才圓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部分的滯納金。
四、駁回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武漢市才圓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已向本院預繳該款,被告武漢市才圓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應連同上述判決款項一并支付給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上訴時應按照規(guī)定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賬號:052101040000369。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繳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屬侵犯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一、關于原告樂視網公司以樂視移動公司的名義起訴,其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
原告在本案起訴前已獲準變更企業(yè)名稱等法定登記內容,本應以變更后的現用名稱從事包括提起民事訴訟在內的民事行為,故其仍以變更前名稱向本院遞交起訴狀的做法確有明顯不妥。
但鑒于原告在本案審理中,明確了名稱已變更的事實,并提交了相關證據證實樂視網公司由樂視移動公司變更而來,變更事項涉及企業(yè)名稱、企業(yè)性質、注冊資本等,并非在樂視移動公司存在的情況下,再新設樂視網公司。
樂視網公司即原樂視移動公司,兩者為同一企業(yè)法人名稱變更前后的稱謂。
原告庭審中明確以變更后的現用名稱繼續(xù)參加訴訟,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在相關著作權受到侵犯時,其作為本案民事訴訟的原告主體適格。
被告辯稱原告樂視網公司因起訴時使用“樂視移動傳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這一名稱而不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樂視網公司是否享有涉案電影《赤壁(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問題。
1、關于電影《赤壁(下)》為合作作品及原始著作權人的認定。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的相關規(guī)定,影片署名的出品單位及聯合出品單位應認定為該電影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電影的著作權。
本案涉案影片片頭署名為中國電影集團公司北京電影制片廠等15家單位出品,這是確認該影片著作權人的基礎證據。
因北京電影制片廠就電影《赤壁》(上下集)專門出具的《情況說明》中表明其權利由中影公司享有,該廠不享有該片的著作權。
本院依據該片DVD載體上出品單位的署名,可以認定中國電影集團公司、獅子山制作公司、上海電影(集團)公司、保利博納電影發(fā)行有限公司、北京紫禁城影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成都傳媒集團、北京橙天智鴻影視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春秋鴻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中凱世紀國際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廣電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金英馬影視文化有限責任公司、英皇星藝(北京)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艾回娛樂有限公司、中環(huán)國際娛樂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SHOWBOX等共15家單位是涉案影片的合作著作權人。
2、關于樂視網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問題。
2008年6月1日,獅子山制作公司等14家單位經協(xié)商一致,同意中影公司作為各出品單位的版權代表人,全權代表各出品單位在我國大陸境內行使涉案影片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
同日,中影公司簽署《電影著作權聲明》將涉案影片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獨占性許可授權給中影營銷分公司行使,且中影營銷分公司可以將獲得的權利轉授權給第三人行使。
2009年1月10日,中影營銷分公司簽署《授權書》將涉案電影信息網絡傳播權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獨占專有使用權授權給樂視移動公司。
上述授權過程均符合我國《著作權法》關于合作作品著作權權利行使及合作作品使用許可的法律規(guī)定,故樂視移動公司經授權取得的涉案影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因樂視移動公司經核準變更為樂視網公司,樂視網公司合法繼受取得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故被告辯稱原告權利證據不足,原告不享有該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庭審中抗辯的中影營銷分公司是否享有將涉案影片信息網絡傳播權再轉授權的問題。
根據2008年6月1日,獅子山制作公司等14家單位簽署的《版權證明書》,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中影公司作為各出品單位的版權代表人,全權代表各出品單位在我國大陸境內行使涉案影片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
可見,中影公司不同于一般的作品被許可人,而是既作為涉案影片的共同權利人之一,同時又作為所有其他共同權利人的全權代表人,其授權中影營銷分公司行使部分著作權的轉授權是代表了其他共同權利人,因而中影營銷分公司享有該轉授權之權利合法、有效。
因此,被告關于涉案影片著作權人不清,原告享有該片信息網絡傳播權證據不足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否證明被告網吧實施了侵犯涉案影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的問題。
原告提交了以公證方式在被告經營的網吧內保全的證據、證據保全的公證處備案的原告對申請人北京舜和律師事務所的《授權委托書》。
申請人身份、公證申請過程符合我國司法部《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的相關規(guī)定,武漢市硚信公證處出具的證據保全公證書合法有效,可以作為認定被控網吧是否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證據。
本案證據保全公證顯示,點擊該網吧計算機桌面“高清電影”圖標進入“星網吧才圓店”,點擊其中“高清電影①”圖標,打開“《赤壁》(下)”文件夾后,出現“赤壁(下)”影音文件,其地址欄顯示為“\\192.168.0.245\dvd電影\★赤壁(下)”,分別點擊其中的影音文件‘赤壁(下)_A’、‘赤壁(下)_B’均可播放,這表明該網吧局域網計算機中存儲了影片“赤壁:(下)”,并能夠提供給局域網用戶搜索播放。
經本院組織原、被告雙方對該保全公證所附光盤的勘驗中,雙方均認可播放的影片“赤壁(下)”的節(jié)錄片段與涉案影片的片段畫面相同。
被告才圓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據證明在其經營的網吧內傳播涉案影片獲得了相關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其傳播該片的行為不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該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原告指控成立,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四、關于本案經濟損失如何賠償的問題。
因原告在本案訴訟中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也無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作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原告請求法院以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被告賠償數額的請求,本院予以準許。
對具體賠償數額,本院著重考慮涉案影片系商業(yè)大片,主要參演人員知名度較高,投資成本較大,被告在影片公映后短期內實施了侵權行為,其侵權行為主觀惡意明顯,但本案侵權范圍限于網吧局域網內,被告行為對原告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相對有限等因素,決定由被告才圓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元。
關于合理支出,原告提交的相關票據系包括本案在內的多起訴訟支出的共同開支,且原告無法說明將上述費用分攤到本案中為2,000元的具體依據和分攤方法。
但原告為本案維權申請公證,派員出庭等訴訟行為支付相關的費用屬實,故本院決定按照1,000元確定本案合理費用。
綜上,原告樂視網公司經合法授權,享有影片《赤壁(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才圓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局域網向不特定的公眾傳播該片,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行為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第一款 ?第(十二)項 ?、第十一條 ?、第十五條 ?、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 ?、第四十八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市才圓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實施侵犯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電影作品《赤壁(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即在其經營的網吧局域網內停止播放、刪除該電影作品《赤壁(下)》。
二、被告武漢市才圓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元(陸仟元整);
三、被告武漢市才圓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理費用人民幣1,000元(壹仟元整);
如被告武漢市才圓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部分的滯納金。
四、駁回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武漢市才圓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已向本院預繳該款,被告武漢市才圓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應連同上述判決款項一并支付給原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審判長:許繼學
審判員:李培民
審判員:彭露露

書記員:徐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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