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大悟縣人,居民,住大悟縣。
委托代理人徐峰,湖北勤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大悟縣人,居民,住大悟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樂某某與被告顏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中,原告樂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樂某某以與被告顏某庭外協(xié)商處理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依法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樂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675元減半收取,由原告樂某某負擔。
審判員 高幫增
書記員:李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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