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樂某某慶遠貨物運輸車隊。住所地:樂某某。
法定代表人:杜紅興,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亞軍,樂某某城關宏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長治市。
代表人:王彤宇,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永,河北天縱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樂某某慶遠貨物運輸車隊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樂某某慶遠貨物運輸車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并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樂某某慶遠貨物運輸車隊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120元,由原告樂某某慶遠貨物運輸車隊負擔。
審判員 張克家
書記員:郝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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