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某某宏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邰向娟(河北樂航律師事務所)
原告:樂某某宏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樂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哲,經理。
曹亞軍,樂某某宏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代表人:李慶文,經理。
委托代理人:邰向娟,河北樂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樂某某宏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樂某某宏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并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樂某某宏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74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并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樂某某宏旺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74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劉灼
書記員:郝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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