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義烏市鼎邦文體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義烏市。
法定代表人:金麗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天貓網(wǎng)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張勇,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湖雄。
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湖文,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燕燕,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琳琳,女。
原告義烏市鼎邦文體用品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天貓網(wǎng)絡有限公司、上海晨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義烏市鼎邦文體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浙江天貓網(wǎng)絡有限公司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撤回部分被告的申請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義烏市鼎邦文體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浙江天貓網(wǎng)絡有限公司的起訴。
審判長 徐飛
審判員 楊馥宇
人民陪審員 吳惠麗
書記員: 沈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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