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丹江口市遠通公路養(yǎng)護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大橋頭。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817068422342。
法定代表人:伍進波,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建華,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申請訴前保全、代收法律文書。
被申請人:廣西華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欽州灣大道82號陽光麗城二期五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700201143518h。
法定代表人:陳漢夫,系該公司總經理。
申請人丹江口市遠通公路養(yǎng)護建設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保全被申請人廣西華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土關埡鎮(zhèn)人民政府待收工程款110萬元。擔保人李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辦事處三官殿村一組的房屋(所有權證號:丹房權證三官殿字第7200761號)及張紅梅、李平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壩一路北側41幢1單元601房屋(不動產權證號:鄂<2018>號丹江口市不動產權第0000714號)提供擔保,申請人丹江口市遠通公路養(yǎng)護建設有限公司及擔保人李平、張紅梅書面承諾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其自愿承擔。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丹江口市遠通公路養(yǎng)護建設有限公司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擔保人李平所有的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辦事處三官殿村一組的房屋(所有權證號:丹房權證三官殿字第7200761號),查封期限為三年;
二、查封擔保人張紅梅、李平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壩一路北側41幢1單元601房屋(不動產權證號:鄂<2018>號丹江口市不動產權第0000714號),查封期限為三年;
三、凍結被申請人廣西華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土關埡鎮(zhèn)人民政府待收工程款110萬元,凍結期限為一年。
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暫由申請人丹江口市遠通公路養(yǎng)護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彭澤輝
書記員: 李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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