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某第二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
黃國強(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
孫某某
張子華(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
袁明月
上訴人(原審被告)豐某第二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振剛。
委托代理人黃國強,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子華,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袁明月(孫某某之妻)。
上訴人豐某第二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孫某某勞動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豐某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豐民初字第6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豐某第二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國強,被上訴人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子華、袁明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孫某某與上訴人豐某第二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未解除,且被上訴人未能上崗工作并非其個人原因所致,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為用人單位的上訴人,應依法向被上訴人按月支付生活費。據此原審法院根據本案事實,依法判決由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的生活費及數額并無不當,故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由上訴人豐某第二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孫某某與上訴人豐某第二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未解除,且被上訴人未能上崗工作并非其個人原因所致,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為用人單位的上訴人,應依法向被上訴人按月支付生活費。據此原審法院根據本案事實,依法判決由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的生活費及數額并無不當,故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由上訴人豐某第二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冉雪芳
審判員:鄭建強
審判員:薛林儒
書記員:段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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