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王占超。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美玲,河北凱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第五居民組。
負責人:張建明。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管芝武。
上訴人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民委員會、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第五居民組因與被上訴人林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6)冀0826民初1319號,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民委員會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民委員會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導致房屋變形的漏水點位于村民自家的分管道,該管道是已有二十年的舊管道,產權不屬于村民委員會,賠償責任應由分管道所有人負擔;上訴人只是爭取了該項目,并未參與項目建設,更沒有維護義務;被上訴人房屋受損后,上訴人出于解決問題的目的積極幫其解決困難,并不是同意對其進行賠償。
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第五居民組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第五居民組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漏水點位于分管道,該分管道是二十年前所建舊管道,屬于村民個人,居民組并未參與施工,對于漏水村民組沒有責任;自來水2014年8月已安裝完畢試水驗收,之后分管道漏水導致?lián)p失應有分管道所有人負責。
林某某辯稱,本案所涉工程是由村委會申請,由村民組監(jiān)督施工,雙方均有維護義務;該工程是村里和小組建立的新管道系統(tǒng),漏水點所屬管道屬于該系統(tǒng),村里和小組有義務維護全體管道正常使用。
林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判決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民委員會、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第五居民組賠償我房屋被水淹造成的經濟損失537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包括正房三間,偏東房及后一坡水小房,正房于2012年8月進行了大部分裝修。2013年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申請國家“農村飲用水工程項目”,該項目為了解決劉某村三家自然村(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第五居民組位于該自然村)干旱、群眾飲水困難,該項目由縣水務局提供施工材料,由收益村民自籌工程施工、人工費用。此工程2013年秋季開工,2014年施工期間,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民委員會與鳳某天石建筑材料廠協(xié)商,由該廠贊助施工費用,建成后由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自然村小組管護、維修使用,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第五居民組負責管護、維修本組區(qū)域內的自來水管道。2014年年底該工程完工通水,2015年7月原告發(fā)現(xiàn)自己的房屋整體變形、開裂,經查位于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第五居民組的自來水管道破裂,漏水部位在原告家附近,導致原告正房東山墻、東一間后墻與基礎下沉,房脊開裂,前墻下墻以及山墻、后墻有多處裂縫;東偏房東墻下沉,墻上半部分外傾;后一坡小水房局部墻體下沉。后原告找二被告協(xié)商修理自來水管道的修理問題,但原被告對房屋修復費用的賠償問題未協(xié)商一致,后原告委托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豐寧滿族自治縣價格鑒證中心對受損房屋的修復價格進行鑒定,2015年11月5日豐寧滿族自治縣價格鑒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證意見書價格鑒證意見為原告房屋修復價格為人民幣537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原告房屋因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三家自然村的自來水管道破裂致使墻體基礎下沉,墻壁出現(xiàn)裂痕等損害后果,因位于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三家自然村的自來水系統(tǒng)是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民委員會申請的國家“農村飲用水工程項目”,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民委員會應對該工程項目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因發(fā)生的民事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第五居民組負責該組自來水管道的日常管護、維修,由于管理中存在疏忽,導致原告家附近自來水管道破裂,造成原告房屋受損,對原告的損失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第五居民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經核實房屋修復價格為53700.00元。判決: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林某某房屋修復費53700.00元;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第五居民組對以上房屋修復費537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1142.00元,由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民委員會、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第五居民組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被上訴人房屋因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三家自然村的自來水管道破裂致使墻體基礎下沉,墻壁出現(xiàn)裂痕等損害后果,該自來水系統(tǒng)屬于上訴人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民委員會申請的國家“農村飲用水工程項目”,上訴人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民委員會應對該工程項目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對因該工程事故而發(fā)生的民事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上訴人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第五居民組負責該組自來水管道的日常管護、維修,由于管理中存在疏忽,導致被上訴人家附近自來水管道破裂,造成被上訴人房屋受損,對被上訴人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漏水點所在管道已經整體規(guī)劃接入“農村飲用水工程項目”,屬于該工程組成部分,二上訴人有對全部工程進行監(jiān)督維護的義務,二上訴人提出該管道是舊管道不應由其維護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民委員會、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第五居民組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84.00元,由上訴人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民委員會、上訴人豐寧滿族自治縣鳳某鎮(zhèn)劉某村第五居民組各負擔人民幣1142.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冉雪芳 代理審判員 張喜艷 代理審判員 于 一
書記員: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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