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某北某商貿有限公司
孫小平(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楊某某
姜巖(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
原告豐某北某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立芳,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小平,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
被告楊某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姜巖,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豐某北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某公司)訴被告楊某某、楊某某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孫小平、被告楊某某、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姜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中金剛和馬獻文之妻馬春云與北某公司經(jīng)理馬立芳為防止信用社申請執(zhí)行北某公司底商,進行惡意串通,以二被告的名義簽訂售房協(xié)議,其行為屬于損害信用社利益,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因此該售房協(xié)議無效。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2010年6月30日金剛、馬春云以二被告楊某某、楊某某的名義與原告豐某北某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的售房協(xié)議無效。
案件受理費1000.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中金剛和馬獻文之妻馬春云與北某公司經(jīng)理馬立芳為防止信用社申請執(zhí)行北某公司底商,進行惡意串通,以二被告的名義簽訂售房協(xié)議,其行為屬于損害信用社利益,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因此該售房協(xié)議無效。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2010年6月30日金剛、馬春云以二被告楊某某、楊某某的名義與原告豐某北某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的售房協(xié)議無效。
案件受理費1000.0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梁寶林
審判員:李偉娜
審判員:夏玉娟
書記員: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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