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qū)銀城中路200號14樓1409-141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許羅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朝暉,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川川,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友學、周云,人民陪審員周蓉丹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楊朝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王某某經(jīng)本院公??送達開庭傳票,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6年6月27日,簽訂了《【新易貸】信用貸款額度申請和使用合約》,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貸款,額度為189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貸款固定月利率為1.55%,貸款用途系用于其家裝,月結還款方式為輕松還、以自動扣款方式進行,自動扣款日為每月最后一日。2016年6月29日,原告向前述約定的被告賬戶一次性發(fā)放貸款189000元,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后黃某某自2017年7月1日未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構成違約。黃某某、王某某系夫妻關系。原告認為,有權依合同約定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立即支付全部貸款本金、利息、滯納費。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一、解除原告與被告黃某某簽訂的《【新易貸】信用貸款額度申請和使用合約》;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42021.86元、利息10711.79元、滯納費8925元,合計161658.65元(利息和滯納費暫計至2017年10月27日),以及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按貸款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滯納費;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黃某某、王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甲方)與黃某某(乙方)簽訂《【新易貸】信用貸款額度申請和使用合約》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貸款額度為189000元,貸款用途為家裝,貸款使用期限為36個月,貸款執(zhí)行固定月利率為1.55%,逾期還款的滯納費按每日萬分之五收??;若乙方未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構成違約,甲方有權終止或解除本合約,宣布本合約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或要求乙方提前結清貸款,并要求乙方賠償其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實現(xiàn)債權(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等)相關費用損失等;雙方在履行合約時發(fā)生的爭議,由合同簽訂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2016年6月29日,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依照黃某某的申請,向其發(fā)放189000的貸款。黃某某使用該貸款后,屢次發(fā)生逾期還款的情況。截止2017年10月27日,黃某某仍欠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2021.86元、利息10711.79元、滯納費8925元,合計161658.65元。
同時查明,黃某某與王某某于1995年1月1日登記結婚
上述事實,有【新易貸】信用貸款額度申請和使用合約(2016年消借第XXX4010XX1號)、信用貸款額度申請表、現(xiàn)金貸款申請表、“新易貸-信用貸款”告客戶書、結婚證、系統(tǒng)查詢表、開庭筆錄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某某所簽《【新易貸】信用貸款額度申請和使用合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對其效力依法予以確認。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依約履行了發(fā)放貸款的義務,而被告黃某某琪在使用貸款后沒有依約償還欠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被告黃某某的貸款雖然并未到期,但其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與被告在《【新易貸】信用貸款額度申請和使用合約》中約定的提前收貸的條件已成就,原告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故原告可以依約提前收回貸款。由于被告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還款付息責任。但因雙方約定的貸款年利息及滯納費之和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年利率24%,本院酌情將貸款年利率及滯納費之和調整至年利率24%。被告王某某與黃某某系夫妻關系,該貸款發(fā)生于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貸款用于家庭裝修,屬于夫妻日常生活消費的范疇,依法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王某某應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被告黃某某、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舉證與辯解權利。綜上所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簽訂的《【新易貸】信用貸款額度申請和使用合約》(合約編號為2016年消借第XXX4010XXX號);
二、被告黃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2021.86元、利息10711.79元、滯納費8925元,合計161658.65元,并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償之日止,以所欠本金142021.86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付利息及滯納費;
三、駁回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533元(原告已預交),公告費600元,合計4133元由被告黃某某、王某某共同負擔,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朱友學
審判員 周云
人民陪審員 周蓉丹
書記員: 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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