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銀城中路***號**樓*********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黃志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喆,湖北漢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晨,湖北漢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被告盧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銀金融公司)訴被告趙某某、盧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萬家貞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銀金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喆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某某、盧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中銀金融公司訴稱: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貸款本金70106.41元、利息5028.25元、滯納費4639.99元,合計79774.65元(利息、滯納費計算至2018年1月24日,此后的利息、滯納費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欠款本息等全部償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擔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各項費用。事實及理由,2016年7月7日,原告與被告趙某某簽訂《【新易貸】信用貸款額度申請和使用合約》,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信用貸款。貸款用途為家裝。貸款額度為100000元,貸款使用期限為36個月、固定月利率為1.55%。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該合約并就逾期還款約定滯納費計算標準。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趙某某發(fā)放貸款。但被告趙某某自2017年1月1日起逾期未依約向原告償還款項。經(jīng)催要,被告趙某某截止2018年1月24日尚欠貸款本金70106.41元、利息5028.25元、滯納費4639.99元。
被告趙某某、盧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趙某某為了向原告中銀金融公司借款于2016年7月7日向原告中銀金融公司遞交《[新易貸]信用貸款額度申請表和使用合約》,雙方簽訂了一份《[新易貸]信用貸款額度申請和使用合約》,合同約定由原告中銀金融公司向被告趙某某提供人民幣100000元的貸款,貸款用途為家裝,使用期限為36個月、固定月利率為1.55%、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約定逾期付款滯納費按日萬分之五收取,宣布本合約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提前結(jié)清貸款并承擔因其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實現(xiàn)債權(quán)(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合同簽訂后,原告中銀金融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被告趙某某發(fā)放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后被告趙某某只按約償還了部分本息,截止2018年1月24日,尚欠借款本金70106.41元、利息5028.25元、滯納費4639.99元,合計79774.65元。后原告中銀金融公司多次索款未果,故而成訴。
另查:1、原告中銀金融公司與湖北漢江源律師事務所于2017年7月21日簽訂了一份《外包訴訟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由湖北漢江源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的訴訟活動,代理費用為2293元。
2、被告趙某某與被告盧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
以上事實,有原告中銀金融公司的當庭陳述,以及原告中銀金融公司提交金融許可證及被告趙某某身份信息書證、《[新易貸]信用貸款額度申請表》、《共同還款承諾書》、《[新易貸]現(xiàn)金貸款申請表》、《[新易貸]信用貸款額度申請和使用合約》、客戶貸款交易信息表、代理合同和代理費收據(jù)等證據(jù)在卷佐證,經(jīng)本院當庭核查,具備證據(jù)的真實性、關(guān)聯(lián)性、合法性要求,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中銀金融公司與被告趙某某簽訂的《[新易貸]信用貸款額度申請和使用合約》合法有效,原告中銀金融公司按約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趙某某應當按約還本付息,現(xiàn)因被告趙某某延遲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原告中銀金融公司要求被告清償未付本金及相關(guān)損失,以及要求被告趙某某承擔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代理費用的請求,理由充分,證據(jù)確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某某與被告盧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且借款用于家裝,被告盧某某應當與被告趙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原告中銀金融公司與被告趙某某在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利率為月利率1.55%,后因被告趙某某違約而產(chǎn)生合同約定的滯納金,即日萬分之五,導致被告趙某某實際支付的借款利率超出了年利率24%的標準,因此對原告中銀金融公司要求被告趙某某、盧某某支付利息及滯納費的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70106.41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1、截止至2018年1月24日的利息5028.25元;2、從2018年1月25日開始至清償完畢時止,以70106.41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
二、被告趙某某、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賠償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代理費人民幣2293元;
三、駁回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94元減半后收取897元,由被告趙某某、盧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萬家貞
書記員: 肖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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