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銀城中路200號14樓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許羅德。
委托代理人:萬正學(特別授權代理),湖北獬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
被告:王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
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訴被告胡某、王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萬正學、被告胡某、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兩被告立即清償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7,318.32元、利息8,720.36元、滯納費7,259.79元,共計123,298.47元(利息、滯納費分別暫算至2017年10月9日、10月10日,后續(xù)本息依合同約定計算至全部清償之日);2、兩被告承擔原告律師代理費12,329.00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胡某與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簽訂了《信用貸款額度申請和使用合約》,合約約定胡某向原告借款180,000.00元,同時對該借款使用期限、用途、費用、利率、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原告依約及時、足額向胡某發(fā)放貸款,但胡某未能按合約規(guī)定還款,至今尚欠原告本息、滯納費合計123,298.47元,對原告構成違約。由于王某與胡某系夫妻關系,依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胡某所負債務系兩被告共同債務,兩被告應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另,原被告雙方約定爭議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故原告起訴至本院。
被告胡某、王某辯稱,上述借款經(jīng)過屬實,開始均是按期還款,后因生意失敗、經(jīng)濟困難,部分借款未還。
當事人圍繞其訴訟請求及抗辯理由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jīng)審理查明,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1月18日,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與被告胡某簽訂《新易貸信用貸款額度申請和使用合約》一份,約定胡某(乙方)向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甲方)貸款180,000.00元,貸款用途為家裝。乙方的貸款使用期限:自動用或放款之日起36期。乙方申請信用貸款時,甲方有權根據(jù)乙方信用評估結果確定貸款利率水平。本合同項下貸款執(zhí)行固定利率制度,在貸款期內(nèi)不進行調(diào)整。貸款執(zhí)行固定月利率為1.55%。甲方有權收取信用貸款相關授信管理和服務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滯納費、工本費等(以下簡稱“相關費用”)。逾期付款滯納費按日收取,計算標準如下:逾期時貸款余額為10,000元時,每日滯納費5元,逾期3日內(nèi)清償,可免收滯納費,4日以上從逾期首日計算。信用貸款按照乙方已動用額度按日計息。乙方未按期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甲方有權降低或停用乙方信用額度,提高貸款利率,或宣布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或要求乙方提前結清貸款。本合約的終止或解除并不影響甲、乙雙方已經(jīng)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乙方仍須償還甲方剩余貸款和相應利息及相關費用,并承擔甲方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代理費、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等),乙方逾期還款在90天以內(nèi)(含90天)的,應按照相關費用(包含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滯納費等費用)、利息、貸款本金的順序依次向甲方清償,乙方逾期還款超過90天的,應按照貸款本金、利息、相關費用(包含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滯納費等費用)的順序依次向甲方清償,其中滯納費和利息應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雙方均同意依法向合同簽訂地具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簽訂地為武漢市江岸區(qū)京漢大道819號中行寶豐支行二樓,同日,王某為胡某的借款向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一份,承諾同意與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負責共同按時償還本息和費用,直至貸款本息和費用全部結清為止。共同還款的范圍包括合約項下的主債權及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訴訟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律師代理費、評估費、差旅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諾函還載明了其他內(nèi)容。合同簽訂后,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依約發(fā)放貸款。但胡某、王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2017年6月1日起開始出現(xiàn)逾期,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胡某尚欠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7,318.32元、利息8,228.15元、滯納費6,709.79元。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經(jīng)向胡某、王某催要欠款未果,故起訴來院。另查明,被告王某與被告胡某簽訂涉案借款合同時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與胡某簽訂的《新易貸信用貸款額度申請和使用合約》,王某向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出具的《共同還款承諾書》系各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應受法律保護。胡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2017年6月1日起開始出現(xiàn)逾期,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胡某尚欠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7,318.32元、利息8,228.15元、滯納費6,709.79元。胡某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違約。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在胡某違約的情況下,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胡某提前償還借款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要求胡某償還借款本金107,318.32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和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提出的按約定利率即月利率1.55%支付利息,按日分萬之五的標準支付滯納費,以及支付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因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主張的利息、滯納費及律師代理費總和已超出按年利率24%計算所得,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總體不超出按年利率24%計算標準的司法解釋精神不符,故本院確定胡某支付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利息8,228.15元,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滯納費以107,318.32元為基數(shù),按照0.45%/月的標準計算,即107,318.32×0.45%×4=1931.73元;2017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滯納費及律師代理費的總和應以107,318.32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所得為限。由于被告胡某與被告王某在簽訂涉案借款合同時系夫妻關系,此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且被告王某于2015年11月18日亦向原告出具了《共同還款承諾書》,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共同清償上述借款義務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7,318.32元;
二、被告胡某、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利息8,228.15元、滯納費1931.73元;并以107,318.32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滯納費及律師代理費;
三、駁回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胡某、王某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13元由被告胡某、王某負擔。因案件受理費已由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預交和墊付,故被告胡某、王某在支付上述款項時,將案件受理費一并支付給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孫文清
人民陪審員 任頻
人民陪審員 祁軍
書記員: 胡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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