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銀城中路200號14樓1409-1410。統(tǒng)一信用代碼證:xxxx。法定代表人:黃志剛,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芳輝,河北岳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固安縣。
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與毛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924.0元,由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員 劉秀琴
書記員:魏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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