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劉玉。
委托代理人孫子旭。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春艷,河北正圍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承某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5)雙橋民初字第127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承某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審 判 長 王志宏 審 判 員 鄭建強 代理審判員 張喜艷
書記員:段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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