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中鐵十一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航空路73號。組織機構代碼:17961424-7。
法定代表人:魏加志,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可端,中鐵十一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部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啟雄,湖北高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唐某發(f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巴東縣,經常居住地巴東縣。
再審申請人中鐵十一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一局一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唐某發(fā)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巴東縣人民法院(2014)鄂巴東民初字第009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中鐵十一局一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造成涉案林地無法復墾的永久性損害,缺乏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系認定事實錯誤。1、是否對林地造成無法復墾的永久性損害,是一個專業(yè)性評價的過程。本案涉案林地的損害程度應委托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林業(yè)行政部門或者專業(yè)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出具專業(yè)的鑒定意見作為判斷的依據。在本案中,涉案林地是否受到了無法復墾的永久性損害,無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2、原審法院僅依據唐某發(fā)提供的數位村民的證明、現場照片即認定申請人給涉案林地造成了無法復墾的永久性損害事實,有失嚴謹。3、申請人已經著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本案中的林地進行治理、復墾工作,并由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設計了治理方案,該方案經恩施州水利局、巴東縣安監(jiān)局、水利局、國土局、林業(yè)局等組成的專家組通過評審,由此說明涉案林地是可以復墾的。二、原判決基于認定錯誤,導致在適用法律方面出現偏差,錯誤地適用了法律。三、原審判決程序違法,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違反了法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本案涉案林地是否造成了無法復墾的永久性損害應由唐某發(fā)負舉證責任,若唐某發(fā)無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主張,則應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上,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不當,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懇請依法再審。
被申請人唐某發(fā)提交意見稱,一、申請人申請再審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再審期限,應予駁回。二、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林地上堆積了數十米厚的渣土,地形地貌已經發(fā)生改變,無需鑒定,現場照片已足以認定被申請人土地遭受了永久性損害。三、原判決適用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是正確的。臨時用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按照湖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參照永久性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是對臨時用地進行監(jiān)督的強制性規(guī)定,建設單位不能因進行了臨時用地補償而逃避對土地永久性損害的賠償義務。故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無理,應予駁回。
本院認為,針對再審申請人中鐵十一局十一公司的再審理由,本院分析評判如下:
第一、關于再審申請人是否對被申請人林地造成無法復墾的永久性損害及該事實是否缺乏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的問題。對損害事實的發(fā)生,原審中被申請人一方提交了當地村民出具的證明及現場照片,證明再審申請人的棄渣行為給被申請人的林地造成了損害,對此,再審申請人一方并未提交相反證據推翻被申請人一方的主張,因此,原審認定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林地造成無法復墾的永久性損害并無不當。
第二、關于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提交的新證據是否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問題。再審申請人提交的湖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文件、宜巴高速公路楚陽隧道棄碴(渣)場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工作協(xié)調會會議紀要、楚陽隧道棄渣場后期治理方案設計及專家評審意見、2016年11月26日宜巴高速公路楚陽隧道棄渣場后期治理工程驗收會議紀要、同年12月9日宜巴高速公路楚陽隧道棄渣場安全隱患治理現場核查驗收會議紀要,只能證明本案所涉的“宜巴高速公路楚陽隧道棄渣場”由于堆放的渣土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已由相關部門牽頭開始治理,而不能證明棄渣場所占用的林地已經具備復墾條件;巴東縣林業(yè)局沿渡河林業(yè)管理站不具有土地復墾的監(jiān)管職能,出具的植被恢復情況說明,亦不能說明被申請人的林地已完全具備復墾條件。因此,再審申請人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推翻原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再審申請人中鐵十一局一公司提交的新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鐵十一局一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江開德 審判員 馬紅艷 審判員 宋祖軍
書記員:孫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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