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鑫建設工程泰州有限公司
吳景蘭(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
季治鳳
唐某曹妃甸路神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
李瑛(河北時代經典律師事務所)
董良蒼(河北時代經典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航鑫建設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qū)東潤第一城商業(yè)樓B樓192室。
法定代表人陳愛民,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景蘭,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季治鳳,男。
上訴人(原審被告)唐某曹妃甸路神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曹妃甸渤海大道與青林公路東北角。
法定代表人耿宏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瑛,河北時代經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良蒼,河北時代經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航鑫建設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鑫公司)與上訴人唐某曹妃甸路神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神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2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航鑫公司委托代理人吳景蘭、季治鳳,上訴人路神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瑛、董良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關于工程每平米單價的問題。2012年1月6日,雙方在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時,就明確約定工程價款為單價每平米2030元,路神公司主張此前雙方口頭約定每平米1900元,是在2012年3月19日向中航鑫公司借款時才將工程價款變更為單價每平米2030元。兩個多月后中航鑫公司向路神公司支付204.8萬是事后發(fā)生的事實,雙方不可能預先設定,故雙方合同約定的每平米2030元與兩個多月后中航鑫公司向路神公司借款204.8萬元之間不存在必然聯(lián)系,且路神公司的主張既沒有證據證明,也不符合常理。收條注明的“此款是季治鳳承包路神專用汽車綜合樓工程總價款里已包含(此款是每平方米甲方另加130元所得)”,應該理解為是在雙方約定的每平方米2030元基礎上另加130元所得。在2013年2月20日中航鑫公司向路神公司送達《追款通知單》中有一、二次工程款分別均為800萬元的表述,但《追款通知單》中也顯示要求在支付第一批工程款800萬元的同時,支付返還款150萬元。對此,中航鑫公司表示,每平方米2160元實際上是中航鑫公司向路神公司借款204.8萬元后湊成的,是路神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宏偉變相讓我們墊資,實際我們沒有得到任何好處,我們當時理解是一樣的,按每平米2030元計算也行,但要把借我們的204.8萬元返還。對此,中航鑫公司在《追款通知單》中要求在支付第一批工程款800萬元的同時,還支付返還款150萬元,應理解為是對204.8萬元借款的返還,既然該筆工程款800萬元與按合同約定每平米2030元單價計算的工程進度款相吻合,亦說明“返還款150萬元”,是獨立于合同約定之外的借款,累計與中航鑫公司主張的每平米2160元是同樣的??傊?,不管是按每平米2160元計算,還是按每平米2030元計算,再由路神公司返還中航鑫公司借款204.8萬元,在施工總平米數不增加的情況下,對于路神公司而言,權利義務是相同的。因此,工程單價應按每平米2160元計算。
關于中航鑫公司的施工是否已達到了付款條件。一是中航鑫公司是否沒有按照約定完成工程量。施工合同第8條約定的付款條件是:“第一次工程全部達到五層封頂后5個工作日付款25%,第二次工程全部達到主體封頂后5個工作日付款25%”。中航鑫認為達到了付款條件,提供了混凝土報驗單四份,分別是A區(qū)三層、C區(qū)三層、B區(qū)五層、B區(qū)十層,有監(jiān)理單位的蓋章簽字確認,可以證明全部封頂時間是2012.8.16日。5個工作日內付款是在2012.8.21日前付款。全部主體封頂時間是依據B區(qū)十層的封頂時間,即2013.2.4日,相應的付款時間應是在2013.2.9日前。中航鑫公司還提交了本案涉案工程現(xiàn)場施工的照片兩張,照片顯示全部主體已經封頂,工程達到了支付一、二次工程款的條件。路神公司認為,工程全部達到五層封頂后,應包括二次結構。但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包括二次結構。二是質量是否存在問題。質量標準是對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的驗收標準,而中航鑫公司目前主張的訴求是按照約定完成主體后的進度款。在整個施工過程中,路神公司及路神公司聘請的監(jiān)理單位均沒有對施工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提出過異議,路神公司也沒有因施工材料不合格而阻止施工,在中航鑫公司提供的工程報驗單中顯示監(jiān)理公司已經明確同意可以進行下一步施工。目前主體工程已經完工,路神公司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說明路神公司對于已完的施工行為是認可的。中航鑫公司表示施工材料合格證都有,要在最后竣工驗收時,交到驗收部門。因此,路神公司上訴提出中航鑫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完成工程量、施工工程質量有問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關于工程總價款及欠付工程款的數額問題。合同單價變更后,合同總價款相應變更為34038792元。按照約定第一次和第二次應付款分別為工程總價款的25%,第一、二次分別應支付的工程款為8509698元,共計17019396元??鄢飞窆疽迅豆こ炭?058421元及中航鑫公司應返還路神公司的管樁費用1400000元,路神公司共欠中航鑫公司工程進度款為8509698+8509698-5058421-1400000=10560975元。其中2012年8月21日之前應支付主體五層封頂的第一次進度款為8509698元-已付1120000元-管樁費用1400000=5989698元,2013年2月9日前應支付的主體全部十層封頂的第二次進度款為8509698元-3938421元=4571277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22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22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三、唐某曹妃甸路神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中航鑫建設工程泰州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10560975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其中5989698元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4571277元自2013年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9612元,由唐某曹妃甸路神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負擔97390元,中航鑫建設工程泰州有限公司負擔1222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6390元,由唐某曹妃甸路神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負擔92590元,中航鑫建設工程泰州有限公司負擔138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關于工程每平米單價的問題。2012年1月6日,雙方在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時,就明確約定工程價款為單價每平米2030元,路神公司主張此前雙方口頭約定每平米1900元,是在2012年3月19日向中航鑫公司借款時才將工程價款變更為單價每平米2030元。兩個多月后中航鑫公司向路神公司支付204.8萬是事后發(fā)生的事實,雙方不可能預先設定,故雙方合同約定的每平米2030元與兩個多月后中航鑫公司向路神公司借款204.8萬元之間不存在必然聯(lián)系,且路神公司的主張既沒有證據證明,也不符合常理。收條注明的“此款是季治鳳承包路神專用汽車綜合樓工程總價款里已包含(此款是每平方米甲方另加130元所得)”,應該理解為是在雙方約定的每平方米2030元基礎上另加130元所得。在2013年2月20日中航鑫公司向路神公司送達《追款通知單》中有一、二次工程款分別均為800萬元的表述,但《追款通知單》中也顯示要求在支付第一批工程款800萬元的同時,支付返還款150萬元。對此,中航鑫公司表示,每平方米2160元實際上是中航鑫公司向路神公司借款204.8萬元后湊成的,是路神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宏偉變相讓我們墊資,實際我們沒有得到任何好處,我們當時理解是一樣的,按每平米2030元計算也行,但要把借我們的204.8萬元返還。對此,中航鑫公司在《追款通知單》中要求在支付第一批工程款800萬元的同時,還支付返還款150萬元,應理解為是對204.8萬元借款的返還,既然該筆工程款800萬元與按合同約定每平米2030元單價計算的工程進度款相吻合,亦說明“返還款150萬元”,是獨立于合同約定之外的借款,累計與中航鑫公司主張的每平米2160元是同樣的??傊还苁前疵科矫?160元計算,還是按每平米2030元計算,再由路神公司返還中航鑫公司借款204.8萬元,在施工總平米數不增加的情況下,對于路神公司而言,權利義務是相同的。因此,工程單價應按每平米2160元計算。
關于中航鑫公司的施工是否已達到了付款條件。一是中航鑫公司是否沒有按照約定完成工程量。施工合同第8條約定的付款條件是:“第一次工程全部達到五層封頂后5個工作日付款25%,第二次工程全部達到主體封頂后5個工作日付款25%”。中航鑫認為達到了付款條件,提供了混凝土報驗單四份,分別是A區(qū)三層、C區(qū)三層、B區(qū)五層、B區(qū)十層,有監(jiān)理單位的蓋章簽字確認,可以證明全部封頂時間是2012.8.16日。5個工作日內付款是在2012.8.21日前付款。全部主體封頂時間是依據B區(qū)十層的封頂時間,即2013.2.4日,相應的付款時間應是在2013.2.9日前。中航鑫公司還提交了本案涉案工程現(xiàn)場施工的照片兩張,照片顯示全部主體已經封頂,工程達到了支付一、二次工程款的條件。路神公司認為,工程全部達到五層封頂后,應包括二次結構。但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包括二次結構。二是質量是否存在問題。質量標準是對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的驗收標準,而中航鑫公司目前主張的訴求是按照約定完成主體后的進度款。在整個施工過程中,路神公司及路神公司聘請的監(jiān)理單位均沒有對施工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提出過異議,路神公司也沒有因施工材料不合格而阻止施工,在中航鑫公司提供的工程報驗單中顯示監(jiān)理公司已經明確同意可以進行下一步施工。目前主體工程已經完工,路神公司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說明路神公司對于已完的施工行為是認可的。中航鑫公司表示施工材料合格證都有,要在最后竣工驗收時,交到驗收部門。因此,路神公司上訴提出中航鑫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完成工程量、施工工程質量有問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關于工程總價款及欠付工程款的數額問題。合同單價變更后,合同總價款相應變更為34038792元。按照約定第一次和第二次應付款分別為工程總價款的25%,第一、二次分別應支付的工程款為8509698元,共計17019396元??鄢飞窆疽迅豆こ炭?058421元及中航鑫公司應返還路神公司的管樁費用1400000元,路神公司共欠中航鑫公司工程進度款為8509698+8509698-5058421-1400000=10560975元。其中2012年8月21日之前應支付主體五層封頂的第一次進度款為8509698元-已付1120000元-管樁費用1400000=5989698元,2013年2月9日前應支付的主體全部十層封頂的第二次進度款為8509698元-3938421元=4571277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22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22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三、唐某曹妃甸路神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中航鑫建設工程泰州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10560975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其中5989698元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4571277元自2013年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9612元,由唐某曹妃甸路神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負擔97390元,中航鑫建設工程泰州有限公司負擔1222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6390元,由唐某曹妃甸路神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負擔92590元,中航鑫建設工程泰州有限公司負擔13800元。
審判長:王建偉
審判員:吳曉慧
審判員:葉密
書記員:李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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