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石化南某(上海)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富特西一路XXX號。
法定代表人:王玲。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月琴,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琦,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易某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徐貴云。
原告中石化南某(上海)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易某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應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審判員:葛安基
書記員:董??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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