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橋西區(qū)新市北路368號金石工業(yè)園創(chuàng)新大廈一層西側,組織機構代碼09548659-1。
法定代表人田浩,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國,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姚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沙河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維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沙河市,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彭春芳,沙河市褡褳泰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下稱中煤財險河北分公司)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0582民初5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6年1月21日零時40分許,在沙河市××街電力電器廠門口處,冀E×××××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與行人姚艷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冀E×××××小型普通客車的駕駛人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事故造成姚艷軍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及冀E×××××小型普通客車損壞。此事故經(jīng)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多方了解、排查,將肇事車冀E×××××小型普通客車暫扣,但未確定肇事司機,經(jīng)原告姚某和、馬維芝申請,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6年3月17日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冀E×××××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姚艷軍無事故責任。姚艷軍經(jīng)沙河市中醫(yī)院搶救,支出醫(yī)療費857.63元,于2016年1月21日搶救無效死亡。原告姚某和、馬維芝系姚艷軍的父母,此三人均系非農業(yè)家庭戶口。原告姚某和出生于1939年8月14日,原告馬維芝出生于1944年4月8日。原告姚某和和馬維芝夫婦生育有三個女兒,姚艷軍系其三女。另查明,事故車輛冀E×××××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煤財險河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冀E×××××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與行人姚艷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姚艷軍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jīng)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冀E×××××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姚艷軍無事故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中煤財險河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現(xiàn)二原告要求該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其主張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但賠償項目及數(shù)額應按規(guī)定計算,原告姚某和、馬維芝的親屬姚艷軍因交通事故死亡支出醫(yī)療費857.63元,依規(guī)定應計算:1、喪葬費23119.5元;2、死亡賠償金553037元[其中死亡賠償金482820元(24141元/年×20年)、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70217元(16204元/年×2/3×5年+16204元/年×1/3×3年)];3、處理事故誤工費2000元;4、交通費酌定2000元,以上共計581014.13元,被告中煤財險河北分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姚某和、馬維芝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處理事故誤工費、交通費共計110857.63元,剩余不足部分,因未確定事故責任對方,本院不做處理。原告姚某和、馬維芝主張精神撫慰金,因肇事司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其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經(jīng)調解不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姚某和、馬維芝110857.63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姚某和、馬維芝負擔。
本院認為,上訴人中煤財險河北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追加當事人,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被上訴人姚某和、馬維芝可以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上訴人請求追加肇事車輛車主為被告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相關部門確定肇事車輛為冀E×××××,事故發(fā)生時駕駛該車的司機雖未確定,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中煤財險河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姚某和、馬維芝110857.63元,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此,上訴人中煤財險河北分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50元,由上訴人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勤耕 代理審判員 李合欽 代理審判員 劉西超
書記員: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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