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京華路支行,住所地:黃某市西塞山區(qū)京華路18號。負責人:周帆,系該行行長。委托代理人:張立,系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被告:曹某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被告:石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京華路支行訴被告曹某計、石蘭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立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曹某計、石蘭某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京華路支行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向原告申請了一張信用卡,卡號為62×××23,并于2014年5月19日以購買汽車為由在原告處辦理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額度為9萬元,并承諾接受《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束,由被告按雙方約定的方式向原告貸款,并在每期到期還款日前向原告全數(shù)清償所提額賬戶的當期所有欠款。同時,雙方約定被告信用卡賬戶逾期60天后,原告將該賬戶下有效分期付款交易的剩余金額一次性記入賬戶。此外,原、被告還簽訂了《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并進行了抵押登記,被告將其所有的車架號LSJW34G3XEG024389、發(fā)動機號D030000485的榮威牌汽車抵押給原告。2014年5月27日,原告依約向被告發(fā)放貸款9萬元,但被告未能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截至2017年12月6日,被告共差欠原告借款本金、手續(xù)費、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費用共計49822.68元,原告多次催討,但被告拒不還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35000元、利息8684.41元、手續(xù)費和滯納金7440.77元,共計51125.18元(暫計算至開庭前,以后應續(xù)計);2、判令原告對登記在被告曹某計名下的車架號LSJW34G3XEG024389、發(fā)動機號D030000485的榮威牌汽車的變賣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訴訟費用。原告為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信用卡申請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等個人申請、審批材料、《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合同(信用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中國銀行信用卡分行客服系統(tǒng)查詢內(nèi)容、催收記錄等證據(jù)。二被告均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jù)。經(jīng)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向原告申請了一張信用卡,卡號為62×××23,并于2014年5月19日以購買汽車為由在原告處辦理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額度為9萬元,分36期償還。同日,原、被告簽訂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擔保類)》。被告承諾接受《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束,由被告按雙方約定的方式向原告貸款,并在每期到期還款日前向原告全數(shù)清償所提額賬戶的當期所有欠款,約定被告信用卡賬戶逾期60天后,原告將該賬戶下有效分期付款交易的剩余金額一次性記入賬戶。同時,原、被告還簽訂了《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并進行了抵押登記,被告將其所有的車架號LSJW34G3XEG024389、發(fā)動機號D030000485的榮威牌汽車抵押給原告。2014年5月27日,原告依約向被告發(fā)放貸款9萬元,但被告未能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截至2018年2月9日,被告共差欠原告借款本金、手續(xù)費、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費用共計51125.18元,原告多次催討,但被告拒不還款,故而成訟。上述查明的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信用卡申請表、信用卡申請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等個人申請、審批材料、《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擔保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中國銀行信用卡分行客服系統(tǒng)查詢內(nèi)容、催收記錄等證據(jù)及庭審筆錄在卷予以佐證。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擔保類)》合法有效,應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使用信用卡后應當依約按期向原告承擔還本付息之義務。被告透支款項嚴重逾期,顯屬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手續(xù)費、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費用51125.18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專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亦合法有效,且原、被告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故原告主張對登記在被告曹某計名下的車架號LSJW34G3XEG024389、發(fā)動機號D030000485的榮威牌汽車的變賣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律師費由被告承擔,但并未提供有效發(fā)票予以證明該筆費用已實際產(chǎn)生,故對于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放棄質(zhì)證、抗辯等訴訟權利,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曹某計、石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京華路支行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8684.41元、手續(xù)費和滯納金7440.77元,共計51125.18元(該利息、手續(xù)費和滯納金暫計算至2018年2月9日,之后的利息、手續(xù)費和滯納金按信用卡合約約定的標準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二、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京華路支行對登記在被告曹某計名下的榮威牌汽車(車架號LSJW34G3XEG024389、發(fā)動機號D030000485)的變賣款依法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京華路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23元,由被告曹某計、石蘭某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天躍
書記員:汪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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