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饒某支行
郭煒(河北維平律師事務所)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饒某縣支行
王文艷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饒某支行。
住所地:饒某縣人民西路98號。
負責人:李凡莊,行長。
委托代理人:郭煒,河北維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饒某縣支行。
住所地:饒某縣繁榮北街21號。
負責人:李長雙,行長。
委托代理人:王文艷,該行副行長。
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饒某支行(以下簡稱饒某中行)因與被上訴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饒某縣支行(以下簡稱饒某農行)為存單質押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饒某縣人民法院(2008)饒民三初字第475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饒某中行的委托代理人郭煒、被上訴人饒某農行的委托代理人王文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提交的“中國銀行質押物解止付/處置通知書”的真實性,一審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決定對通知書上印章的真?zhèn)芜M行鑒定,但上訴人未能按一審法院要求提供檢材,致鑒定未能進行,對此應由上訴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被上訴人憑該通知書及存單向存款人支付存款本息的行為并無過錯。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損失不應承擔責任。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顯然是不能成立的,本院不能支持其主張。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75元,由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饒某支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提交的“中國銀行質押物解止付/處置通知書”的真實性,一審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決定對通知書上印章的真?zhèn)芜M行鑒定,但上訴人未能按一審法院要求提供檢材,致鑒定未能進行,對此應由上訴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被上訴人憑該通知書及存單向存款人支付存款本息的行為并無過錯。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損失不應承擔責任。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顯然是不能成立的,本院不能支持其主張。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75元,由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饒某支行負擔。
審判長:倪慶華
審判員:張寶芳
審判員:劉夢輝
書記員:王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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