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行
白榮璞(河北馨鐵律師事務所)
于超(河北馨鐵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盧某
趙某某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行。
負責人任維真,該分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白榮璞、于超,河北馨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住河北省泊頭市。
被告盧某,住河北省泊頭市。
被告趙某某,住河北省泊頭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行與被告劉某某、盧某、趙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原、被告雙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91元,減半收取395.5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91元,減半收取395.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張海雷
書記員:呂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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