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以下簡稱中行襄陽分行),住所地襄陽市長虹北路6號。
主要負責人:劉建,該行行長。
訴訟委托代理人:羅晶晶,湖北巨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城區(qū)。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址襄陽市樊城區(qū),現(xiàn)住襄陽市高新區(qū)。
原告中行襄陽分行與被告李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行襄陽分行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公告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交納公告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一百五十四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撤回起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24690元,減半收取12345元,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負擔。
審判長 陶華蘭
人民陪審員 楊煒
人民陪審員 張財
書記員: 毛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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