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
何群濤(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
謝文杰(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
宋某
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
負責人李從和,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何群濤、謝文杰,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宋某
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請。本院受理后,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規(guī)定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條件,依照該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的支付令申請。
案件受理費1775元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請。本院受理后,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規(guī)定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條件,依照該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的支付令申請。
案件受理費1775元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負擔。
審判長:寧麗敏
書記員:馬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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