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
何群濤(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
謝文杰(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
劉某
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
負責人李從和,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何群濤、謝文杰,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劉某
本院受理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的支付令申請后,于2014年11月21日發(fā)生(2014)鄂樊城民督字第00012號支付令,限被申請人劉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清償債務,或者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被申請人劉某已在規(guī)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終結(jié)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4年11月21日(2014)鄂樊城民督字第00012號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請人可以依法起訴。
案件受理費2352元由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負擔。
本院受理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的支付令申請后,于2014年11月21日發(fā)生(2014)鄂樊城民督字第00012號支付令,限被申請人劉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清償債務,或者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被申請人劉某已在規(guī)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終結(jié)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4年11月21日(2014)鄂樊城民督字第00012號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請人可以依法起訴。
案件受理費2352元由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分行負擔。
審判長:寧麗敏
書記員:馬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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