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勝利路169號。
法定代表人:張恩杰,分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徐亞男,河北維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棗強縣棗強鎮(zhèn)人民東街舊垣南路2號。
法定代表人:馮斌,董事長。
被告:棗強縣天意祥裘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棗強縣大營鎮(zhèn)郭莊村129號。
法定代表人:蔣西孔,董事長。
被告:馮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棗強縣。
被告:張紅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棗強縣。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與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棗強縣天意祥裘某有限公司、馮斌、張紅娜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委托代理人徐亞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棗強縣天意祥裘某有限公司、馮斌、張紅娜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400萬元、本金罰息7.138921萬元及以后的利息、罰息、復利;2、被告棗強縣天意祥裘某有限公司、馮斌、張紅娜對提供擔保的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6月29日,原告與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發(fā)放4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提款日起計算,借款利率為7.9715%,到期還本。被告棗強縣天意祥裘某有限公司、馮斌、張紅娜對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未按合同履行義務,截止到2016年8月29日,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借款本金400萬元、本金罰息7.138921萬元。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原告與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發(fā)放4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借款期限為12個月,借款利率為7.9715%,按季結(jié)息;以逾期三日起計收罰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逾期貸款罰息利率按重新定價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9%的基礎上加收30%。被告棗強縣天意祥裘某有限公司、馮斌、張紅娜分別于2015年6月29日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對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共計400萬元。但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履行義務,截止到2016年8月29日,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借款本金400萬元、本金罰息7.138921萬元。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證據(jù)及庭審筆錄在案為據(jù)。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與被告棗強縣天意祥裘某有限公司、馮斌、張紅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屬于有效合同。合同一經(jīng)簽訂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均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將貸款交予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使用,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已屬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F(xiàn)原告要求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棗強縣天意祥裘某有限公司、馮斌、張紅娜作為擔保人應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借款本金400萬元、本金罰息7.138921萬元(該利息已計算至2016年8月29日,自2016年8月30日起,以未還本息額407.138921萬元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及合同約定的結(jié)息方式計收利息和復利,直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被告棗強縣天意祥裘某有限公司、馮斌、張紅娜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686元,由被告棗強縣雍某某服裝服飾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棗強縣天意祥裘某有限公司、馮斌、張紅娜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忠華
書記員:米亞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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