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行。住所地:蘄春縣漕河鎮(zhèn)蘄陽南路**號。主要負責人:劉國亮,該支行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琳,湖北衡權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被告:鄒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行與被告葉某某、鄒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行按簡易程序交納案件受理費。因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本院?018年9月27日向原告送達補交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行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應當按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行撤回起訴處理。已經(jīng)收取的案件受理費402元,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支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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