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分行,住所地荊州市荊州區(qū)黃金堂55號。
法定代表人楊永兵,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謝守成,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荊州市金龍發(fā)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荊州市勝利路(色織布廠旁)。
法定代表人楊化龍。
被申請人湖北中州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南區(qū)紗帽正街326號。
法定代表人欒盛元。
被申請人楊化龍。
被申請人徐小平。
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分行因與被申請人荊州市金龍發(fā)種業(yè)有限公司、湖北中州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楊化龍、徐小平金融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荊州市金龍發(fā)種業(yè)有限公司、湖北中州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楊化龍、徐小平相當價值750萬元的財產。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分行提供其位于荊州市荊州區(qū)黃金堂55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荊州房權證荊字第××號)作為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分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訴前財產保全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荊州市金龍發(fā)種業(yè)有限公司、湖北中州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楊化龍、徐小平相當價值750萬元的財產。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楊志蘭 審 判 員 陳 林 代理審判員 夏 偉
書記員: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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