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支行,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東路68號。
法定代表人于松,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焦峰、李建凱,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支行與被告孫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支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90元,減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支行承擔。
審判長 高 云 審判員 郭愛民 審判員 陳 慧
書記員: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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