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支行,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東路68號。
負責人:于松,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保軍、李姝潔,河北錦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被告:石景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支行與被告穆某某、石景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保軍、被告穆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石景芳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3萬元及自發(fā)生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產(chǎn)生的利息、罰息(截止到2016年10月7日為75932.71元),本息共計1105932.71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律師代理費等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19日,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支行與被告穆某某簽訂編號為:2015年友誼北DY字001號個人經(jīng)營銀保循環(huán)貸款(雙享貸)合同。貸款期限10個月,年利率:7.49%,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為約定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2013年2月4日,原告與被告穆某某簽訂編號為2013年友誼北字003號的個人循環(huán)貸款最高額抵押合同,將其名下房產(chǎn)證號:石房權證西字第××號房產(chǎn)抵押給原告,并于2014年1月23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被告石景芳與被告穆某某系夫妻關系,其同意被告穆某某從原告處的貸款及房產(chǎn)抵押,并均簽字確認。被告自2016年1月26日起開始逾期還款。原告已構成合同違約。至2016年10月7日拖欠本息共計1105932.71元。原告已積極與被告聯(lián)系,督促被告償還借款,采取上門、送達函件等方式催收,但至今未予清償。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2月4日,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支行(甲方)與被告穆某某(乙方)簽訂編號為:2015年友誼北DY003號個人循環(huán)貸款額度協(xié)議(雙享貸)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個人循環(huán)貸款額度壹佰零叁萬元整,額度有效期為3年自2013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4日。2015年3月26日,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支行與被告穆某某簽訂編號為:2015年友誼北DY字011號個人經(jīng)營銀保循環(huán)貸款(雙享貸)合同,合同約定“貸款期限10個月,自貸款人實際放款日起算。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浮動周期為12個月,即從貸款人實際放款日起每12個月重新定價一次,第一個浮動周期內(nèi),貸款年利率為7.49%(此系合同簽訂日利率,實際放款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diào)整貸款基準利率,按實際放款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檔次的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0%重新確定本合同利率),按月結息和付息,每月的1日為結息日和付息日。若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就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貸款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2015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穆某某指定的賬戶發(fā)放貸款103萬元,被告穆某某在借款借據(jù)上簽字確認。被告穆某某自2016年1月26日起開始逾期還款,截至2016年10月7日,被告穆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3萬元、利息5071.51元、罰息70861.2元。被告石景芳與被告穆某某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貸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放款義務,被告穆某某應按時償還借款,未按時還款應支付罰息。貸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石景芳作為被告穆某某配偶應對被告穆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穆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支行借款本金103萬元及利息、罰息(截至2016年10月7日利息5071.51元、罰息70861.2元,之后的利息、罰息按照合同約定標準計算至貸款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石景芳對被告穆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743元,減半收取7871.5元,由被告穆某某、石景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孟偉彬
書記員:劉澤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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