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住所地:大冶市東風路。
負責人:朱鴻,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艷,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衛(wèi)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被告: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衛(wèi)書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漢陽區(qū),系衛(wèi)某某的哥哥。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以下簡稱:中行大冶支行)與被告衛(wèi)某某、陳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行大冶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華艷、被告陳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衛(wèi)書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衛(wèi)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行大冶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衛(wèi)某某、陳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78,181.86元,支付截至2017年7月23日止的利息8043.92元、罰息932.6元,合計187,158.38元,2017年7月24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罰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支付;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10,570元;3、判決確認原告對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大冶市××辦事處××國道以西××(××)××單元××號房屋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庭審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衛(wèi)某某、陳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78,181.86元,支付截止2017年11月8日止的利息10,272.31元,罰息1706.79元,合計190160.96元,2017年11月9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支付。事實和理由:2014年被告衛(wèi)某某、陳某因購房需要,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大道支行申請貸款,雙方于2014年9月30日簽訂《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220,000元,借款期限為10年,月利率為浮動利率,浮動周期為12個月。第一個浮動周期貸款月利率為6.277083‰。每滿一個浮動周期,以重新定價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的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5%,做為下一個浮動周期的適用利率,按月結息和付息,每月10日為結息和付息日。若逾期未還,則從逾期之日起在執(zhí)行貸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50%罰息。被告衛(wèi)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大冶市××辦事處××國道以西××(××)××單元××號房屋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2014年10月23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大道支行向被告指定的賬戶匯入借款22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2017年3月向被告宣布合同項下貸款全部提前到期。2017年8月,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大道支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原告。后經原告多次催討無果,故訴至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陳某辯稱,原告所訴借款屬實,我同意以提供抵押的房屋予以拍賣、變價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于原告。另關于賠償律師代理費,我們要求原告能夠予以酌減。
被告衛(wèi)某某未答辯、未向法院提供證據。
被告衛(wèi)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視為對舉證和質證權利的放棄。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被告衛(wèi)某某、陳某因購房需要,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大道支行申請貸款,雙方于2014年9月30日簽訂《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220,000元,借款期限為10年,月利率為浮動利率,浮動周期為12個月,即從貸款人實際放款日起每12個月重新定價一次。第一個浮動周期貸款月利率為6.277083‰。每滿一個浮動周期,以重新定價日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相應檔次的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5%,做為下一個浮動周期的適用利率,按月結息和付息,每月10日為結息和付息日,按月等額本金還款。若逾期未還,則在執(zhí)行貸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加收罰息,還應賠償因其違約給貸款人造成的包括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等相關損失。被告衛(wèi)某某以其購買的位于大冶市××辦事處××國道以西××(××)××單元××室房屋一套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大冶市房他證05字第××號)。2014年10月23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大道支行向被告指定的銀行賬戶匯入款項220,000元。被告僅按照合同約定償還了部分借款本息。因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大道支行于2017年3月17日向二被告郵寄送達了《宣布貸款提前到期通知書》。2017年8月2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大道支行與原告中行大冶支行簽訂了《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上述債權轉讓給原告,并于2017年9月15日告知了二被告。原告中行大冶支行為實現(xiàn)該筆債權于2017年9月1日與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一般代理協(xié)議,該所指派戴懋浩、華艷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雙方約定的案件代理費為10,570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衛(wèi)某某、陳某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新冶大道支行貸款220,000元,有雙方簽訂的《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以及銀行的借款借據為證,本院認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貸款人已經按約履行了提供借款的義務,但被告衛(wèi)某某、陳某未按約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構成違約。該違約情形符合雙方約定的貸款人可宣布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的約定,貸款人在向被告送達了《宣布貸款提前到期通知書》后,又將該債權轉讓給原告中行大冶支行,并向被告履行了告知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償還剩余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符合雙方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當事人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方對守約方為實現(xiàn)債權而產生的律師代理費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原告沒有向法院提供其已經支付10,570元律師代理費的有效證據。本院參照《湖北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結合中行大冶支行訴訟請求,酌情認定為5000元。被告衛(wèi)某某為上述借款用自己購買的位于大冶市××辦事處××國道以西××(××)××單元××室房屋一套提供抵押,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大冶市房他證05字第××號),該抵押合同成立并已經生效。因此,原告中行大冶支行在被告衛(wèi)某某不依約履行還款付息義務時,主張對提供抵押的房產在上述債務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衛(wèi)某某、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借款本金178,181.86元,支付利息10,272.31元、罰息1706.79元(均截至2017年11月8日),合計190,160.96元。2017年11月9日至本判決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之日的利息(含罰息),以178,181.86元為基數(shù),按人民銀行頒布的基準利率(每年以10月23日的基準利率為參照基準)上浮15%后再加收50%計算支付;
二、被告衛(wèi)某某、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律師代理費5000元;
三、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對被告衛(wèi)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大冶市金湖辦事處金井路以東一零六國道以西熊家洲片區(qū)28棟(瓏灣5)1單元1602室房屋的變賣或拍賣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28元,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負擔28元,被告衛(wèi)某某、陳某負擔2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柯彬
書記員: 陳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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