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郵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江津西路401號。
負(fù)責(zé)人:熊乃乙,該分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叢林,湖北荊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易發(fā)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
被告: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
被告:蔡捍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
被告:郭俊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
原告中國郵政郵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與被告易發(fā)清、賀某、蔡捍國、郭俊宏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中國郵政郵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中國郵政郵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撤回對被告易發(fā)清、賀某、蔡捍國、郭俊宏的起訴。
審判員 黃行山
書記員: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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