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某某支行,住所地黑龍江省富某某。
代表人:謝玉全,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楊軍,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某某支行法律顧問,住黑龍江省富某某。
被告:董某某,住黑龍江富某某。
被告:李某某,住黑龍江富某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柏立國,系黑龍江弘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富某某支行(以下簡稱富某某郵儲銀行)與被告董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馮乃鑫獨任審判,于2016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富某某郵儲銀行的委托代理人楊軍,被告董某某、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柏立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富某某郵儲銀行的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給付借款本金215,998.95元,以及利息和逾期罰息;二、要求被告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并對張健的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承擔連帶責任;三、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1月8日,二被告與張健以三戶聯(lián)保的形式在原告處每人辦理小額貸款7.2萬元,約定年利率13.5%,并簽訂小額貸款聯(lián)保合同、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及借據各一份,合同約定不按期歸還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罰息,還款日期為2015年3月8日。現(xiàn)要求二被告立即給付借款本金215,998.95元及利息和罰息(利息和罰息均以所訴本金為基數,按合同約定利率加約定利率的30%,自逾期之日起開始計算,至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內的實際給付之日止)。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該組證據,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
2.二被告貸款支用報告書各一份、貸后檢查表各兩份,證實二被告實際使用了所貸的款項。
被告李某某質證認為,對原告提供的該組證據有異議,貸款支用報告書內容不真實,貸款的發(fā)放日期標注是2014年1月8日,但報告書的落款日期是2014年1月18日,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是支付給馬強,購買農機具,標注的是現(xiàn)金交易無憑證,該份報告的內容,被告完全不知情,沒有得到該筆錢,更沒有購買過農機具,我方認為該份報告不真實,關于貸后檢查表,內容也不屬實,上面標注的購買農機具和貸款真實等,我方認為也是不真實的,李某某本人沒有得到該筆借款,同時能夠印證李某某沒有得到該筆借款,在貸款檔案中,有×××75041存折一份,該存折時間為2014年1月8日,戶名為李某某,放款金額為72,000.00元,該件中的簽名屬于他人偽造,李某某沒有取得貸款和簽字。
被告董某某質證認為,對原告提供的該組證據有異議,董某某在貸后檢查表兩份中的簽名均不是本人簽署,在存折復印件下端的簽名也不是本人所簽,董某某沒有取得和使用貸款。存折應在柜臺由本人實名領取。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該組證據,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
3.相片一組,證實原告所舉第一組證據中的董某某的簽名是被告本人所簽。
被告李某某質證認為,對原告提供的該組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董某某質證認為,對原告提供的該組證據沒有異議,簽字是本人所簽,但不能證實董某某本人是否實際取得貸款。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該組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故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此證據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1、2,可以認定二被告和張健在原告處借款,并原告已經履行了貸款發(fā)放義務的事實,且二被告未提供合法有效證據證實其異議主張,故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予以確認。
被告董某某、李某某未提供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庭審調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4年1月8日,被告董某某、李某某與張健以三戶聯(lián)保的形式,并以購買農機具為由,在原告處每人辦理小額貸款7.2萬元,并簽訂了小額貸款聯(lián)保合同、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及借據,約定年利率為13.5%,還款日期為2015年3月8日,但每人實際借款本金為人民幣71,999.65元,并合同約定不按期歸還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罰息,二被告與張健互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自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二年?,F(xiàn)原告已經履行了貸款發(fā)放義務,但被告董某某、李某某與張健并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全部義務。
本院認為,原告富某某郵儲銀行與被告董某某、李某某和張健作為同一聯(lián)保小組成員之間簽訂的《小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系借貸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F(xiàn)合同履行期滿,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全部借款,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董某某、李某某償還其各自名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罰息的訴訟主張予以支持,但不應超出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履行期限進行計算。又因原告與各借款人所簽訂的《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中約定,借款人相互之間為所發(fā)放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罰息等,且原告主張權利在保證期間內,故對原告要求被告之間,及對張建所欠本金及利息、罰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主張予以支持。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未履行債務人追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董某某待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富某某支行貸款本金人民幣71,999.65元及利息(以所訴本金為基數,按合同約定利率自2014年1月9日起開始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內實際給付之日止)、逾期罰息(以所訴本金為基數,按合同約定利率的30%,自逾期之日起開始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內實際給付之日止)。被告李某某對上述還款內容負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李某某待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富某某支行貸款本金人民幣71,999.65元及利息(以所訴本金為基數,按合同約定利率自2014年1月9日起開始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內實際給付之日止)、逾期罰息(以所訴本金為基數,按合同約定利率的30%,自逾期之日起開始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內實際給付之日止)。被告董某某對上述還款內容負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董某某、李某某對債務人張健在原告處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待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富某某支行貸款本金人民幣71,999.65元及利息(以所訴本金為基數,按合同約定利率自2014年1月9日起開始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內實際給付之日止)、逾期罰息(以所訴本金為基數,按合同約定利率的30%,自逾期之日起開始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內實際給付之日止);
四、被告董某某、李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未履行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540.00元,減半收取2,270.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馮乃鑫
書記員:陳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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