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某支行。
負責人:李然,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宛錦松,湖北益惠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漢族,生于1974年9月18日,湖北省黃某某人,住黃某某。
被告嚴榮某,女,漢族,生于1973年10月16日,湖北省黃某某人,住黃某某。
被告黃年祥,男,漢族,生于1967年10月20日,湖北省黃某某人,住黃某某。
被告羅木英,女,漢族,生于1982年12月25日,湖北省黃某某人,住黃某某。
被告王新國,男,漢族,生于1963年8月9日,湖北省黃某某人,住黃某某。
被告李鳳躍,女,漢族,生于1963年12月28日,湖北省黃某某人,住黃某某。
被告王某、嚴榮某、王新國、李鳳躍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嚴艷芳,湖北嚴艷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某支行與被告王某、嚴榮某、黃年祥、羅木英、王新國、李鳳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某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王某、嚴榮某、黃年祥、羅木英、王新國、李鳳躍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某支行撤回對王某、嚴榮某、黃年祥、羅木英、王新國、李鳳躍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1650元,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某支行負擔。
審 判 長 王 偉 審 判 員 柯國華 人民陪審員 楊文勝
書記員:趙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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