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力市支行。
代表人溫凱,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王云霞,職務信貸部經理。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
被告劉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井余,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
被告王玉霞,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池青春,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
被告劉希學,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
被告李艷春,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力市支行訴被告李某某、劉某某、王玉霞、池青春、劉希學、李艷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訴訟來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云霞,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井余,被告王玉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池青春、李艷春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希學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力市支行訴稱:2012年4月16日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向原告提出小額貸款聯保申請,被告王玉霞、池青春、劉希學、李艷春為聯保小組成員。2012年4月17日原告與被告李某某、劉某某、王玉霞、池青春、劉希學、李艷春簽定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并于同日向被告李某某、劉某某發(fā)放貸款70,000.00元,年利率14.58%,期限12個月。自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合同約定,采取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借款10個月前按月償還當月利息,不還本金。此后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罰息。不按期償付貸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貸款發(fā)放后,被告李某某、劉某某自2013年3月17日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截止2013年8月26日,李某某、劉某某拖欠利息共計7,794.89元。經原告工作人員催收,被告李某某、劉某某亦未還款。為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7,794.89元。擔保人王玉霞、池青春、劉希學、李艷春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力市支行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一份,證實原告是合法和具有資質機構。
證據2:小額聯保借款合同書復印件一份,證實被告李某某、劉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在原告處借款本金70,000.00元,約定利率14.58%。被告王玉霞、池青春、劉希學、李艷春對此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證據3:李某某、劉某某常駐人口登記卡及結婚證復印件各一份,證實二人系夫妻關系。
證據4:桃山鎮(zhèn)豐收村委會證明二份,證實李某某、劉某某在該村有一座86平方米磚房,建于2001年,及有土地390畝,證實被告有還款能力。
證據5:郵政儲蓄存折復印件一份,證實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將70,000.00元貸款存在李某某存折上。
被告王玉霞、劉希學辯稱:被告李某某、劉某某是在原告處貸款了,我們是擔保人并同意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井余、王玉霞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
原告提供的證據能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及庭審查明,可證實以下事實:
2012年4月17日,原告與被告李某某、劉某某、王玉霞、池青春、劉希學、李艷春簽訂了一份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貸款給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夫妻)人民幣70,000.00元,期限為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年利率14.58%。合同同時約定,從貸款之日起,采取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借款10個月前按月償還當月利息,不還本金。此后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罰息。不按期償付貸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自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30日李某某、劉某某共拖欠利息7,794.89元,本金70,000.00元一分未還,被告王玉霞、池青春、劉希學、李艷春為此筆貸款進行了聯保,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上為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力市支行與被告李某某、劉某某、王玉霞、池青春、劉希學、李艷春簽定的小額聯保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某、劉某某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被告王玉霞、池青春、劉希學、李艷春應對該筆貸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力市支行貸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7,794.89元(利息截止到2013年8月30日),本息合計77,794.89元。
被告王玉霞、池青春、劉希學、李艷春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李某某、劉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4.00元由被告李某某、劉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道彬
代理審判員 常安平
代理審判員 張正杰
書記員: 耿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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