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某支行,住所地:鐘某某莫愁大道30-1號。代表人:高翔,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德勝,該公司員工,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澤艷,湖北王府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鐘某某,被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鐘某某,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包華蓉,女,1988年12月4月出生,漢族,住鐘某某,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某支行與被告包某某、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某支行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中,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某支行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某支行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230元,減半收取115元,由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鐘某某支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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