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鄖西縣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鄖西縣城關鎮(zhèn)鄖西大道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22679753825R。
法定代表人:陳春梅,任支行長職務。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正華。該支行綜合管理部副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貴福,湖北劉貴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張某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袁兆寧(系張某鳳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鄖西縣支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鄖西支行)與被告姚某某、張某鳳、袁兆寧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趙正華、劉貴福和被告袁兆寧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鳳、姚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在訴訟過程中,向本院申請財產(chǎn)保全,請求對張某鳳坐落于鄖西縣土門鎮(zhèn)土門村4組的4套住宅予以保全。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鄂0322民初386-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查封張某鳳的4套房產(chǎn)(鄖西縣房權證土門鎮(zhèn)字第××號、第××號、第20122914號、第××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郵儲銀行鄖西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向被告發(fā)出的解除貸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提前實現(xiàn)抵押權的通知已產(chǎn)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2.判令被告姚某某償還貸款本金余額138084.27元,截止2017年2月19日的貸款利息3316.21元、罰息597.42元,合計141997.90元;并按照約定年利率支付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貸款利息和逾期罰息;3.判令被告姚某某、張某鳳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原告律師費7100元;4.判決在被告姚某某不能清償債務時,原告對被告張某鳳用于抵押的房屋拍賣、變賣價款在437000元限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5.判決被告袁兆寧對被告姚某某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7月10日,被告姚某某與原告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約定:1.原告為被告提供授信額度為290000元的借款,額度存續(xù)期最長為10年,額度存續(xù)期內(nèi)的前5年為額度支用期;2.借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上浮30%;3.還款方式為按月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罰息,還應承擔因此而產(chǎn)生的違約金、賠償金及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4.貸款擔保方式為抵押擔保;5.授信額度內(nèi)任意一筆借款的最長逾期超過90天(含)或累計逾期次數(shù)超過6次,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同日,被告張某鳳與原告簽訂《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以被告位于鄖西縣土門鎮(zhèn)土門村四組的4套住宅作為抵押物,為被告姚某某的借款提供金額為437000元的最高額抵押擔保,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債權人為實現(xiàn)債權與擔保權利發(fā)生的費用。雙方在房產(chǎn)登記機關辦理了房屋他項權利證書。
2017年1月17日,被告袁兆寧向原告出具《擔保函》,自愿為被告姚某某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簽訂后,被告姚某某于2013月7月11日簽署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并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手工)借據(jù)》上簽字。原告同日向被告姚某某指定賬號發(fā)放貸款290000元。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被告姚某某從第23期開始未按合同約定還款,至2016年10月2日,被告逾期還款次數(shù)多達12次。原告遂于2016年12月30日書面通知被告姚某某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書面通知被告張某鳳提前實現(xiàn)抵押權。截止2017年2月19日,被告姚某某尚欠借款本金138084.27元、利息3316.21元、罰息597.42元,合計141997.90元。
被告姚某某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沒有按約還本付息,屬于故意違約,不僅應支付借款本息,還應承擔罰息和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律師費等費用的違約責任。被告張某鳳為被告姚某某的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沒有履行保證義務,應當以抵押房屋的變賣價款清償被告姚某某的債務。被告袁兆寧自愿為被告姚某某的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應連帶清償被告姚某某的全部債務。依據(jù)《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第二十條、第四十七條的約定,原告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依據(jù)《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原告有權宣布抵押權提前實現(xiàn);依據(jù)《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第十一條的約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承擔支付復利和罰息的責任;依據(jù)《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第四十七條、《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第一條的約定,被告應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和抵押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為維護借款合同的嚴肅性和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袁兆寧辯稱,原告向被告發(fā)出解除貸款合同通知屬實,對借款本金290000元無異議,但貸款利息計算有誤,要求核查利息;抵押擔保的二樓、三樓兩套房屋已經(jīng)出售給他人,銀行在辦理房產(chǎn)抵押時沒有審核清楚也有責任;該還的錢我也會還的,但律師費和訴訟費我不承擔。
姚某某、張某鳳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被告袁兆寧對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提交的以下七組證據(jù)無異議:一、銀行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二、姚某某的身份證、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三、《“好借好還”個人商務貸款額度/借款申請表》、《個人額度借款合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手工)借據(jù)》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放款單復印件;四、《還款計劃表》復印件、姚某某還款流水詳情表;五、張某鳳身份證及戶口薄復印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商務貸款抵押人談話記錄》、《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設定抵押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抵押他項權證復印件;六、袁兆寧身份信息材料及出具的《擔保函》復印件;七、《提前收回貸款通知書》及送達照片復印件;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被告袁兆寧對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提交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及律師收費增值稅發(fā)票復印件有異議,表示不清楚律師和原告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等事項,也不同意承擔律師代理費。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評議如下:當事人委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該《委托代理協(xié)議》與授權委托書、受委托律師執(zhí)業(yè)證件、律師事務所函相互佐證,客觀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律師收費發(fā)票系復印件,但原告說明因發(fā)票原件已用于銀行報賬,故復印件加蓋了郵儲銀行鄖西支行的財務專用章。發(fā)票應稅服務名稱亦載明是本案的代理費,發(fā)票與《委托代理協(xié)議》相互佐證,代理費收費標準亦不違反《湖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故本院對案件代理費依法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6月24日,被告姚某某填寫了《“好借好還”個人商務貸款額度/借款申請表》向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申請貸款30000元用于進貨。同年7月10日,被告姚某某與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簽訂編號為4299989Q213072724503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合同約定:1.借款的授信額度金額為290000元,在額度支用期內(nèi),可以循環(huán)使用上述額度;2.額度存續(xù)期最長為10年,自2013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10日;額度存續(xù)期內(nèi)的前5年為額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請支用借款,額度內(nèi)單筆支用借款最長期限為5年;3.貸款利率為年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上浮30%,貸款發(fā)放后,遇基準利率調(diào)整的,每次基準利率調(diào)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按該次調(diào)整后的基準利率及上述約定的利率浮動比例確定并執(zhí)行新的利率;如逾期還款,罰息利率按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4.還款方式為按月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計息方式為按月計息;若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按罰息利率和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罰息;若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按罰息利率和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復利;逾期歸還本息的,還應承擔因此而產(chǎn)生的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zhí)行費用等)、違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5.通過擔保的方式為債權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提供擔保;
6.額度內(nèi)任意一筆借款的最長逾期超過90天(含)或累計逾期次數(shù)超過6次,對已經(jīng)發(fā)放的額度項下的貸款,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7.借款人發(fā)生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貸款人有權宣布債務提前到期、單方面解除合同,以法律手段追償貸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擔貸款人因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執(zhí)行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2013年6月24日,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作為抵押權人,被告張某鳳作為抵押人,就張某鳳為被告姚某某向銀行申請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的房產(chǎn)進行談話,并制作了談話記錄。2013年7月10日,鄖西縣房地產(chǎn)管理局作出了房屋他項權證,載明所有權人張某鳳將其坐落于鄖西縣土門鎮(zhèn)土門村四組1幢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20122912、20122913、20122914、20122915)抵押給郵儲銀行鄖西支行,債權數(shù)額為290000元。同日,被告張某鳳與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簽訂了編號為4299989Q313071585795的《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約定:張某鳳為確保被告姚某某與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履行,愿意提供金額為人民幣肆拾叁萬柒仟元的最高額抵押擔保。抵押權與被擔保的所有債權同時存在,被擔保債權全部清償完畢后,抵押權才消滅。擔保債權確定的期間為2013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10日。抵押財產(chǎn)為張某鳳所有的位于鄖西縣土門鎮(zhèn)土門村四組的四套房產(chǎn)(房屋他項權證:鄖西縣房他證土門鎮(zhèn)字第2013220號,總面積為380㎡),抵押財產(chǎn)價值437000元,已經(jīng)為債權設定抵押金額為290000元。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抵押權人支付的其他款項、抵押權人為實現(xiàn)債權與擔保權利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chǎn)保全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2013年7月11日,被告姚某某填寫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借款總額度為290000元,支用額度為290000元,額度支用期截止到2018年7月10日,期限60個月,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只還利息期數(shù)為11期,指定還款日為每月11日)。貸款利率采用浮動利率,在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貸款發(fā)放日的基準利率)水平上浮30%,即年利率為8.32%。該貸款利率自起息日起,每年年初1月1日調(diào)整一次。同日,被告姚某某填寫了編號為4299989Q113073098960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手工)借據(jù)》,放款賬號戶名為姚某某,放款賬號為62×××16,放款金額為290000元。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向被告姚某某指定放款賬號發(fā)放借款290000元。
自2013年8月11日起,被告姚某某按月向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還款。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被告姚某某按月償還了22期的本息,從第23期即2015年6月11日起開始逾期還借款,截止到2016年10月2日,被告姚某某逾期還款達10余次。
2016年12月30日,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向被告姚某某、張某鳳發(fā)出《提前收回貸款通知書》,根據(jù)原告與被告姚某某簽訂的編號為4299989Q213072724503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與張某鳳簽訂的編號為4299989Q313071585795的《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原告決定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合同項下貸款本息154756.49元,限1周內(nèi)到原告處辦理貸款本息清償手續(xù),否則將按合同約定行使債權/擔保權利。
2017年1月17日,被告袁兆寧向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出具《擔保函》,自愿為被告姚某某與原告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的所有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姚某某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承諾按原告要求履行還款義務。保證責任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原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合計。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間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原告與債務人就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xié)議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至展期協(xié)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截止2017年2月19日,被告姚某某已償還借款本金151915.73元、利息60206.46元、罰息478.55元;尚欠本金138084.27元、利息3316.21元、罰息597.42元,合計141997.90元。催收借款未果后原告訴諸本院并支出律師代理費7100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與被告姚某某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該合同第二十條約定額度內(nèi)任意一筆借款累計逾期次數(shù)超過6次,原告有權提前收回貸款。第四十條約定借款人發(fā)生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的,原告可以宣布債務提前到期,單方面解除合同。被告姚某某累計逾期還款次數(shù)已經(jīng)超過6次,屬于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原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于法有據(jù),同時原告已向被告姚某某送達《提前收回貸款通知書》,該借款合同在通知書達到時解除,即通知書已產(chǎn)生解除《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已經(jīng)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向被告姚某某全額發(fā)放了貸款,被告姚某某未按約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應當承擔立即清償借款本息,支付罰息的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姚某某還本付息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張某鳳與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簽訂的《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張某鳳自愿為被告姚某某的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在姚某某違反借款合同的約定,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時,原告作為債權人有權在擔保范圍內(nèi)以抵押擔保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故對原告主張就被告張某鳳用于抵押的房屋拍賣、變賣價款在437000元限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要求被告姚某某、張某鳳支付律師代理費,因其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且合同中有明確約定,該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郵儲銀行鄖西支行要求被告袁兆寧對被告姚某某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被告袁兆寧出具《擔保函》,自愿為被告姚某某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被告姚某某沒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作為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于法有據(jù),該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鄖西縣支行向被告姚某某發(fā)出的《提前收回貸款通知書》已經(jīng)產(chǎn)生解除《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被告姚某某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鄖西縣支行借款本金138084.27元及利息(2017年2月19日前的利息3316.21元、罰息597.42元;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并在約定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
三、被告姚某某、張某鳳支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鄖西縣支行律師代理費7100元。
四、在被告姚某某不履行債務時,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鄖西縣支行對被告張某鳳提供抵押擔保的坐落于湖北省鄖西縣土門鎮(zhèn)土門村四組1幢1單元1樓101、2樓201、3樓301、4樓401的房產(chǎn)(鄖西縣房權證土門鎮(zhèn)字第××號、第××號、第20122914號、第××號)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437000元限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被告袁兆寧對被告姚某某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執(zhí)行事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30元,保全費2705元,共計6135元,由被告姚某某、張某鳳、袁兆寧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汪光照 審 判 員 陳 娟 人民陪審員 姚家雙
書記員:張夕琴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