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建設大街支行,住所地邯鄲市復興區(qū)建設大街54號。社會信用代碼:91130400688227675H。
負責人:陳麗霞,該銀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茂琦,河北新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征,男,漢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邯鄲市邯山區(qū)中原配件商城北方大眾汽配商行負責人?,F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被告:姚東東,女,漢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現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建設大街支行與被告付征、姚東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建設大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建設大街支行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李曉紅
書記員: 張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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