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訥河市支行。住所地黑龍江省訥河市中心大街南段路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281672903966R。
代表人王凱杰,職務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訥河市支行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濤,內(nèi)蒙古興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訥河市。
被告:安振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訥河市。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訥河市。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訥河市。
被告:趙興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訥河市。
被告:丁某某,女,1964年3月6日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訥河市。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訥河市支行與被告段某某、安振華、劉某某、徐某某、趙興海、丁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勇、馮濤與被告段某某、安振華、趙興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徐某某、丁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訥河市支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由被告段某某、安振華償還借款本金63,000.00元,及從2013年12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由被告劉某某、徐某某、趙興海、丁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由被告劉某某、徐某某償還借款本金63,000.00元,及從2013年12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由被告段某某、安振華、趙興海、丁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由被告趙興海、丁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8,000.00元,及從2014年5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由被告段某某、安振華、劉某某、徐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及理由:2013年1月7日,被告段某某、安振華、劉某某、徐某某、趙興海、丁某某3戶聯(lián)保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聯(lián)保貸款合同和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段某某、安振華”、“劉某某、徐某某”、“趙興海、丁某某”三戶分別貸款人民幣63,000.00元,均約定年利率14.58%,貸款期限為12個月,如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罰息,三戶六被告互相擔保。貸款到期后,被告段某某、安振華下欠借款本金63,000.00元及從2013年12月7日起計算的利息、罰息未付;被告劉某某、徐某某下欠借款本金63,000.00元及從2013年12月7日起計算的利息、罰息未付;被告趙興海、丁某某下欠借款本金58,000.00元及從2014年5月20日起計算的利息、罰息未付,擔保人亦未履行擔保義務。
被告段某某、安振華辯稱:簽訂合同以及借款借據(jù)及借據(jù)事實沒有異議,但是錢沒有放到我們手中,貸款是給侄子段小爽用的。我們應該承擔責任,但是錢沒拿到,給我侄子了,應該段小爽承擔。
被告趙興海辯稱:簽訂合同以及借款借據(jù)及借據(jù)事實沒有異議,字是我簽的。找我簽字時合同上沒有字,但是我確實簽字了。貸款不是我用的,是給訥南鎮(zhèn)的張明用了,應該張明償還。
被告劉某某、徐某某、丁某某未答辯,沒有提交證據(jù)。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一、小額貸款借款合同書3份(復印件與原件核對)。證實原、被告間有借款協(xié)議,確定了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事項。
二、個人貸款放款單復印件3份,證實原告實際發(fā)放貸款。確定了放款時間和金額等問題。
三、手工借據(jù)復印件3份(復印件與原件核對),證實被告及其配偶給原告出具的借據(jù),原告已經(jīng)實際履行放款義務。
四、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復印件1份(復印件與原件核對),證實各被告自愿對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被告段某某、安振華、劉某某、徐某某、趙興海、丁某某借款結(jié)清試算信息及還款流水各1張,總計6張(復印件與原件核對)。證實被告段某某截止至2013年12月7日,劉某某截止至2013年12月7日,趙興海截止至2014年5月20日,拖欠原告借款本金數(shù)額以及借款期間內(nèi)還款的流水情況。之前的利息罰息已經(jīng)還清
六、向各被告清收貸款的影像照片。段某某1張,劉某某3張,趙興海7張。證實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的證據(jù)的事實。(復印件與原件核對)。
經(jīng)質(zhì)證,被告段某某、安振華對證據(jù)一至六真實性無異議,確認字是自己簽的,是給段小爽用的,如果還款也是段小爽還的。被告趙興海對原告證據(jù)一至六真實性無異議,確認字是自己簽的,但認為簽字時是空白的,陳述是張明讓其頂名給他貸款,錢是張明用的,如果還款也是張明還的。
經(jīng)審核,原告的證據(jù)被告段某某、安振華、趙興海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且被告劉某某、徐某某、丁某某未出庭提出反駁意見,能夠相互印證,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月7日,被告段某某、安振華、劉某某、徐某某、趙興海、丁某某3戶聯(lián)保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聯(lián)保貸款合同和小額貸款聯(lián)保協(xié)議書。合同分別約定段某某、安振華和劉某某、徐某某及趙興海、丁某某三戶借款63,000.00元,年利率14.58%,期限12個月,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不按期歸還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罰息;聯(lián)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將貸款轉(zhuǎn)入段某某、劉某某、趙興海賬戶63,000.00元。被告段某某、安振華和劉某某、徐某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將2013年12月7日前的利息結(jié)清,分別下欠借款本金63,000.00元及從2013年12月7日起計算的利息與罰息未付。被告趙興海、丁某某將2014年5月20日前的利息和本金50,000.00元結(jié)清,下欠原告借款本金58,000.00元及從2014年5月20日起的利息和罰息未付。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聯(lián)保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符合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告依據(jù)合同的約定發(fā)放了貸款,被告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擔保人應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段某某、安振華、趙興海、丁某某借款給他人使用不影響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和承擔保證責任,故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段某某、安振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nèi)給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訥河市支行借款本金63,0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58%向原告支付利息;并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58%的50%向原告支付逾期罰息,被告劉某某、徐某某、趙興海、丁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劉某某、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nèi)給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訥河市支行借款本金63,0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58%向原告支付利息;并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58%的50%向原告支付逾期罰息,被告段某某、安振華、趙興海、丁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趙興海、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nèi)給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訥河市支行借款本金58,0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58%向原告支付利息;并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58%的50%向原告支付逾期罰息,被告段某某、安振華、劉某某、徐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80.00元,由被告段某某、安振華負擔1,363.00元,劉某某、徐某某負擔,1,363.00元,趙興海、丁某某負擔1254.00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劉某某、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寶勝
人民陪審員 宋蕙莉
人民陪審員 王大勇
書記員: 張婷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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