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襄州區(qū)支行。營業(yè)場所:襄陽市襄州區(qū)張灣鎮(zhèn)交通路2號。
負責人:鄧澤濤,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華偉、成章凱,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汪某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州區(qū)。
被告:李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
被告:襄陽市炬恒金屬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長征路12號(聯(lián)運公司租房)。
法定代表人:汪某坤。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襄州區(qū)支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襄州區(qū)支行)與被告汪某坤、李娟、襄陽市炬恒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炬恒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后,由審判員曾凡清獨任審判,于2017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儲銀行襄州區(qū)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成章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汪某坤、李娟、炬恒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郵儲銀行襄州區(qū)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汪某坤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491097.27元,并支付截止至2017年8月1日的利息及罰息26390.57元,此后至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7563%計算;2.本案律師費、公告費、訴訟財產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汪某坤承擔;3.被告汪某坤支付違約金25000元;4.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5.被告李娟、炬恒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律師費、公告費、訴訟財產保全費等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10日,經被告汪某坤申請,原告郵儲銀行襄州區(qū)支行向被告汪某坤發(fā)放貸款500000元,借款期限為60個月,年利率為7.8375%,逾期利率為11.7563%,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首次還本月數(shù)為第13個月。同時,被告汪某坤、李娟就其名下的房產為該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被告炬恒公司自愿為訟爭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后被告汪某坤在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未按約定進行還款,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汪某坤、李娟、炬恒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被告汪某坤、李娟于2008年6月12日登記結婚。2015年10月8日,被告炬恒公司向原告郵儲銀行襄州區(qū)支行出具《企業(yè)保證函》,承諾愿為被告汪某坤擬向原告申請授信金額為600000元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范圍為被告汪某坤根據(jù)借款合同約定應向原告償付的貸款本息(包括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全部費用。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該貸款確定的債務履行期間至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同年11月4日,原告郵儲銀行襄州區(qū)支行與被告汪某坤簽訂編號為4299973Q215114538574《個人額度借款合同》一份。約定,本合同所稱的額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使用額度所發(fā)生的借款。本合同項下授信額度金額為人民幣500000元。在額度支用期內,被告汪某坤可以循環(huán)使用上述額度。額度存續(xù)期最長為10年,自2015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4日,額度內單筆支用借款最長期限為5年。在申請支用額度時,被告汪某坤應提交《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經原告審核同意并經被告確認后,原告按約定發(fā)放貸款。借款金額、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等按本合同約定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中約定的內容確定。關于罰息利率,合同約定:對于被告汪某坤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償還的貸款本金,原告有權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罰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預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在本條第(一)款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關于擔保方式,合同約定采用抵押方式為原告?zhèn)鶛啾鞠?、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提供擔保。關于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約定,被告汪某坤應按照本合同、額度借款支用單、借據(jù)以及相關協(xié)議、文件的約定,按期歸還相關合同及支用單項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汪某坤未按期歸還本息的,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公證費用、執(zhí)行費用等)、因被告違約而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關于違約及違約救濟措施,合同約定若被告汪某坤未按期支付與原告有關的到期未清償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及相關協(xié)議、文件、支用單約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行為時,被告汪某坤即構成違約。若被告汪某坤出現(xiàn)該違約情形時,原告有權采取以下措施:1、宣布直接或間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債務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汪某坤立即清償;2、要求被告汪某坤支付本合同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貸款人損失的,被告汪某坤應當繼續(xù)承擔賠償責任;3、以法律手段追償貸款,并要求被告汪某坤承擔原告因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執(zhí)行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4、處分抵押財產,實現(xiàn)抵押權。2015年11月4日,被告李娟與原告郵儲銀行襄州區(qū)支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一份。約定為確保債務人汪某坤與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簽訂的編號為4299973Q215114538574《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及其項下各單項業(yè)務合同的履行,被告李娟愿意提供金額為500000元的最高額保證擔保,擔保債權確定的期間為2015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4日。保證范圍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發(fā)生的各項信貸業(yè)務的本金及因該信貸業(yè)務發(fā)生的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墊付的有關手續(xù)費、電訊費、雜費、信用證項下受益人拒絕承擔的有關銀行費用等)、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與擔保權利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評估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最后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若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債務被原告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原告確定的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后兩年止。關于保證與擔保物權關系,合同約定被告李娟對主合同項下發(fā)生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無論原告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方式),原告均有權徑行要求被告李娟優(yōu)先承擔保證責任。如原告放棄行使其對其他保證人或擔保物(包括債務人自己提供的擔保物)的擔保權,被告李娟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全部保證責任。2015年11月4日,被告汪某坤、李娟與原告郵儲銀行襄州區(qū)支行簽訂《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兩份。均約定為確保被告汪某坤與原告簽訂的編號為4299973Q215114538574《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及其項下各單項業(yè)務合同的履行,二被告愿意提供金額為人民幣625578元的最高額抵押擔保。抵押權與被擔保的所有債權同時存在,被擔保債權全部清償完畢后,抵押權才消滅。本合同項下?lián)鶛啻_定的期間為2015年11月4日至2027年11月4日。關于擔保范圍,合同約定本最高額抵押的擔保范圍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額度存續(xù)期內,在主合同項下發(fā)生的各項信貸業(yè)務的本金;因上述信貸業(yè)務發(fā)生的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墊付的有關手續(xù)費、電訊費、雜費、信用證項下受益人拒絕承擔的有關銀行費用等)、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與擔保權利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債權確定期間屆滿日的限制。關于抵押權的實現(xiàn),合同約定:1、若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的,原告有權處分抵押財產;2、原告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支付變賣或拍賣過程中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稅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后,優(yōu)先用于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剩余價款退還被告汪某坤、李娟;3、被告汪某坤、李娟對主合同項下發(fā)生的債務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2015年11月6日,被告汪某坤、李娟將其共有的位于襄陽市襄州區(qū)鄧城大道(百盟)G4幢多套房(房權證號為襄州區(qū)字第××號、第S00021620)抵押登記給原告郵儲銀行襄州區(qū)支行,他項權證號為襄陽市房他證襄州區(qū)字第××號,債權數(shù)額為900000元。同年11月10日,被告汪某坤以進購鋼材為由向原告郵儲銀行襄州區(qū)支行提交《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額度借款支用單》一份,申請借款500000元,借期60個月,采取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只還利息的月數(shù)為12個月。當日,原告郵儲銀行襄州區(qū)支行即向被告汪某坤發(fā)放貸款500000元,貸款到期日為2020年11月10日。正常利率為7.8375%、逾期利率為11.7563%,只還利息期數(shù)為12個月,首次還本月數(shù)為第13個月。后原告郵儲銀行襄州區(qū)支行依約向被告汪某坤發(fā)放貸款,但在履行過程中,被告汪某坤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截止至2017年8月1日,被告汪某坤尚欠原告郵儲銀行襄州區(qū)支行借款本金491097.27元及利息、罰息26390.57元未還,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郵儲銀行襄州區(qū)支行與三被告簽訂的《企業(yè)保證函》、《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及《最高額保證合同》,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履行放款義務后,被告汪某坤未按約定償還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汪某坤償還訟爭借款本金及利息、復利,并承擔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違約金標準過高,本院判由被告汪某坤承擔違約金按欠款本金491097.27元的5%標準計算,即24554.9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請求,因未提交相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對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娟、炬恒公司對訟爭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請求,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之規(guī)定,被告李娟、炬恒公司應對原告郵儲銀行襄州區(qū)支行在被告汪某坤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后不足以清償?shù)膫鶆粘袚B帶償還責任。被告汪某坤、李娟、炬恒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汪某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襄州區(qū)支行借款本金491097.27元及截止至2017年8月1日的利息、罰息26390.57元;并承擔借款本金491097.27元從2017年8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563%標準計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汪某坤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襄州區(qū)支行支付違約金24554.9元;
三、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襄州區(qū)支行對抵押合同項下被告汪某坤、李娟所有的房產證號為襄州區(qū)字第××號、第××號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在900000元范圍內,在被告汪某坤不能清償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所確定的債務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四、被告李娟、襄陽市炬恒金屬有限公司對本判決主文第三項履行后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B帶償還責任;
五、駁回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襄州區(qū)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24元,減半收取4612元,由被告汪某坤、李娟、襄陽市炬恒金屬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曾凡清
書記員: 劉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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