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支行
王禮軍(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
何某某
吳某某
王俊秋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支行
代表人:周治國,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王禮軍,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
被告:吳某某。
被告:王俊秋。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支行(以下簡稱:郵政銀行蘄春支行)因與被告何某某、吳某某、王俊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郵政銀行蘄春支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王禮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某某、吳某某、王俊秋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
原告與被告何某某、吳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理應恪守。原告依約發(fā)放貸款后,被告何某某、吳某某未按時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何某某、吳某某仍未還本付息,該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何某某、吳某某償還所有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雙方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俊秋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自愿為被告何某某、吳某某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利及訴訟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現被告何某某、吳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依據保證合同約定要求被告王俊秋對被告何某某、吳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某、吳某某、王俊秋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暫計至2015年6月15日的各類利息1437.33元及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日止按雙方簽訂的編號為xxxx11號的小額貸款借款合同約定計算的各類利息;
二、被告王俊秋對被告何某某、吳某某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王俊秋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何某某、吳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5.93元,由被告何某某、吳某某、王俊秋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
原告與被告何某某、吳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理應恪守。原告依約發(fā)放貸款后,被告何某某、吳某某未按時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何某某、吳某某仍未還本付息,該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何某某、吳某某償還所有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雙方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俊秋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自愿為被告何某某、吳某某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利及訴訟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F被告何某某、吳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依據保證合同約定要求被告王俊秋對被告何某某、吳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某、吳某某、王俊秋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暫計至2015年6月15日的各類利息1437.33元及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借款實際清償日止按雙方簽訂的編號為xxxx11號的小額貸款借款合同約定計算的各類利息;
二、被告王俊秋對被告何某某、吳某某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王俊秋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何某某、吳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5.93元,由被告何某某、吳某某、王俊秋共同負擔。
審判長:何敏
審判員:田學志
審判員:駱云華
書記員:甘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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