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住所地:荊州市江津西路401號。負責人:熊乃乙,該分行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康叢林,湖北荊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晏紅,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州市沙市區(qū),該公司員工。被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州市沙市區(qū)。被告:陳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州市沙市區(qū)。系張某某的妻子。被告:邵琨,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州市沙市。被告:朱學軍,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某某、陳某某償還原告貸款本金77524.37元以及截止2017年2月20日止的利息20405.21元(自2017年2月2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9.89%計算至給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邵琨、朱學軍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保證。3、本案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由上述被告承擔。原告在庭審中表示放棄對律師代理費的主張。事實及理由:被告張某某、陳某某系夫妻,二被告在荊州市沙市區(qū)××林場××號經(jīng)營巧巧針織內(nèi)衣廠,從事針織內(nèi)衣生產(chǎn)。2015年4月,被告張某某、陳某某因購買布料向原告申請小額貸款。2015年4月21日,與原告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該《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張某某、陳某某向原告借款額度為10萬元,貸款年利率15.3%,借款期限為1年,自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即借款前4個月按期償還當期利息,不還本金,此后期間,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被告邵琨、朱學軍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被告張某某、陳某某若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罰息。不按期償還貸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若不按歸還借款本息,應(yīng)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由被告張某某、陳某某承擔,同時約定了原、被告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wù)及所應(yīng)承擔的違約責任。同日,被告邵琨、朱學軍分別與原告簽訂《個人額度借款保證合同》,該保證合同約定,被告邵琨、朱學軍自愿為被告張某某、陳某某向原告借款設(shè)立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債務(wù)本金為10萬元,其保證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債務(wù)人應(yīng)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項,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與擔保權(quán)利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者仲裁、送達、執(zhí)行等費用)。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定當日以銀行轉(zhuǎn)帳方式10萬元轉(zhuǎn)入被告張某某在原告處開戶的個人銀行帳戶。至2017年2月20日,被告張某某尚欠借款本金77524.37元及利息20405.21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張某某、陳某某拒絕償還,其行為已違反合同約定,被告邵琨、朱學軍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也未履行還款義務(wù)。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特依法提出上述訴求,望貴院判如所請。被告張某某答辯稱:原告主張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是屬實。我申請貸款是做布料生意,現(xiàn)在生意情況不是很好,由于外面?zhèn)鶆?wù)一直沒有收回來了,我愿意分期分批償還原告貸款,希望原告可以減免一點利息。被告陳某某、邵琨、朱學軍未在法定期間提交答辯狀。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張某某、陳某某系夫妻,二被告在荊州市沙市區(qū)××林場××號經(jīng)營巧巧針織內(nèi)衣廠。2015年4月,被告張某某、陳某某因購買布料向原告申請小額貸款。2015年4月21日,與原告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張某某、陳某某向原告借款額度為10萬元,貸款年利率15.3%,借款期限為1年,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即借款前4個月按期償還當期利息,不還本金,此后期間,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被告張某某、陳某某若不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罰息。2015年4月21日,被告邵琨、朱學軍分別與原告簽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保證合同》,約定被告邵琨、朱學軍為被告張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與原告簽訂的《個人額度借款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其保證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wù)人應(yīng)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項,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與擔保權(quán)利發(fā)生的費用。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wù)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定當日以銀行轉(zhuǎn)帳方式10萬元轉(zhuǎn)入被告張某某的銀行帳戶。被告未按約定還款,至2017年2月20日,被告張某某尚欠借款本金77524.37元及利息20405.21元。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與被告張某某、陳某某、邵琨、朱學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杜振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晏紅、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邵琨、朱學軍經(jīng)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與被告張某某、陳某某的借款法律關(guān)系真實、有效,應(yīng)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張某某、陳某某作為借款人應(yīng)按約定向原告償還本金及相應(yīng)利息。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與被告邵琨、朱學軍分別簽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保證合同》,被告邵琨、朱學軍應(yīng)按約對上述貸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自愿放棄由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陳某某向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行償還貸款本金77524.37元及相應(yīng)利息。(截止2017年2月20日的利息為20405.21元,2017年2月21日起的利息以77524.37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9.89%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邵琨、朱學軍對上述貸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上給付內(nèi)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逾期履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本案受理費1124元,由被告張某某、陳某某、邵琨、朱學軍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杜振虎
書記員:黃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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